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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捷夫:书法一套名词之“书”义辨正

 昵称3297062 2010-09-25


陈捷夫:书法一套名词之“书”义辨正

书法一套名词之“书”义辨正(上)

     陈捷夫

    以散卓活动起家的书法,在唐朝获得专制统治者阶级的青睐,从此就不再鬼鬼踪踪了,而是公开地、变本加厉地继续扩张。“名不正言不顺”。为此他们要为散卓活动“正名”了。那便是通过劫持和绑架“书”概念,对“书”概念进行变相围剿,既为脸上贴金,欺蒙更多的人们,又借此讹乱图书领域和写字领域,一箭双雕。
    变相地围剿书概念,最好方法是滥用“书”作名词。不仅书法方面进行大量自我渗透,而且古今字方面也遭到了大量渗透。书法一套名词即是其中之一。书与“书”原是概念明确的两个词,一指书籍,一指书写。一旦到了书法手里,“书”概念却被搞到乱七八糟,仿佛什么都是“书”、什么都可“书”似的,变得繁杂而无序。
    “书法一套名词”,这里专指那些既与书法相关、又与“书”相关的各种称谓,诸如“书”、“书法”、“书道”、“书学”、“楷书”、“行书”、“草书”、“法书”、“正书”、“真书”与“百体”之“书”等。本文通过对相关“书”义与词源的辨正,逐一地揭露了书法用“书”作为幌子,进行乱“书”、乱字,以及以“书”反“书”的丑恶行径。

      (一)“书”
     首先,看一下相关书法文章对“书”的记载。如《题卫夫人〈笔阵图〉后》记称:“……若平直相似,状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后齐平,此不是书。”又《唐朝叙书录》记称:贞观“十年,太宗尝谓侍中魏征曰:‘虞世南死后,无人可与论书。’”自此,以“书”为标题的文章,如《论书》、《书品》、《书评》、《论书表》、《书旨述》、《书断》、《书议》、《书话》、《述书赋》等,一时充斥。这里的“书”,究竟是指什么呢?
     书,本义为“书籍”,引申义为“书写”。但在书法里扮演了哪些角色呢?在搞清楚书法之“书”概念之前,再看一看相关记载。《笔阵图》记称:“凡学书字,先学执笔。又然心存委曲,每为一字,各象其形。”再如《题卫夫人〈笔阵图〉后》记称:“每作一点……每作一横画……每作一戈……每作一牵……每作一放纵……”这里有“书字”、“为字”与“作字”三个提法。“书字”意即“写字”,“为字”与“作字”,则多指繁饰字形过程中的操作特点。
    书写文字有一个重要前提,便是用平行运笔法。但书法是完全排斥平行运笔法的,因之可断定书法不是在搞正常写字。书法始终以提按为运笔法,所以说,书法是在“为字”或“作字”,说白了,是在繁饰字体。
    正如《书断》曾引南朝萧子良的话说,“王次仲饰隶为八分”。所以说,繁饰字形应就是书法的基本的历史定位。而寓“曲字”、“乱字”于“饰字”之中,则是书法的重大历史使命。由此可见,作为书写意义上的“书”,一旦遭到散卓活动即书法的劫持和绑架之后,其含义即已发生了讹变,也即从“书写”义讹变而成“作为”义,“炮制”义。自此不仅与“书写”分道扬镳,而且站到了“书写”的对立面,百般排斥“书写”,甚至千方百计地试图颠覆“书写”。也即是说,书法借“书”之名,行反对“书写”之实,即以“书”反“书”。
     
     (二)“书法”、“书道”、“书学”
    用“书法”、“书道”与“书学”等讹代散卓概称(含活动、作品)既是为魏晋以来散卓活动“正名”的重要名词,又是用于散卓活动的总名称。
    “书法”、“书道”与“书学”,分别见于如下相关记载。如《书旨述》记称:“书法玄微,其难品绘。”又如《笔阵图》记称:“然心存委曲,每为一字,各象其形,斯造妙矣,书道毕矣。”再如《唐朝叙书录》记称:太宗“尝谓朝臣曰:书学小道,……凡诸艺业,未有学而不得者也……”“书学”、“书法”与“书道”等词,均同时出现于唐朝相关文章,可见其时未有正式定名。
    从上述看出,书既然是书法借“书”之名,行反对“书写”之实,行“曲字”、“乱字”之实,那么“书学”就是“曲字”、“乱字”之学;“书法”即是“曲字”、“乱字”之法;“书道”即是“曲字”、“乱字”之道,舍此将无从解释。
    “书法”一词,出自春秋时期我国古代硬笔文化的一个常用术语,其含义为“记事方法”。据《左传•宣公三年》载,孔子(前551-前479)曾称赞说,“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董狐”,人名,相传是春秋时期晋国的史官其中之一,与当时齐国的史官南史氏齐名。他们在担任史官期间,其所记录的言论、事物或事件,都坚持以事实为唯一依据,是则是,非则非,直笔而书。因之深得时人和后人的赞誉和敬仰,故史书上有“南董”之说,成为著名的历史典故。“书法”,这里泛指“记事”之方法。“不隐”,即不隐瞒、不掩盖、不曲解。大意是说,董狐是一名古代优秀史官。其记事方法,是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如实记事,秉笔而书,不作任何隐瞒、掩盖或曲解。这便是“书法”一词的基本含义、发源和历史典故。将表示记事方法的书法一词,变成反对写字记事的曲字之法之称,简直就是扭曲与讹夺。
    据《辞海•书条》(1979年版,缩印本)所载,“书法”有二义,一指“毛笔书写方法”,另一指“同法书”。这显然是不妥的。笔者以为,“书法”一词之本义既与所谓“毛笔书写方法”毫无关系,又与所谓“法书”毫无关系。 “书”固然通“写”、通“记”等,但“记事方法”与“书写方法”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书法”一词显然不是指“书写方法”。然而,“书法”一词被后人“挪用”于“散卓”活动的代称,含意即完全不同了:它既不表示“记事方法”,又不表示所谓“书写方法”,而是变成“乱字”之法,“曲”字之法。由此可见,将表示“记事方法”概念的“书法”一词,变成“书写方法”,本来就已不妥当的,而变成“毛笔的书写方法”,则更为荒谬了。毛笔运笔有平行法与提按法的区别,前者与书法无关系,后者才与书法有联系,究竟当指哪一种?可见,《辞海》的相关训诂是极其不当的。换言之,将表示“记事方法”的“书法”一词,变成散卓活动的泛称,这其实就是一种扭曲和讹夺。其目的在于淡化“记事方法”,淡化“直笔而书”这样一些既古老又现实的思想概念,继而削弱古代硬笔文化的历史基础。

    “书道”一词,可能是对战国诸子百家中某一思想概念的曲解和讹变而来。如《庄子•天道》记称:“世之所贵道者,书也。”“贵”,崇尚。“道”,泛指宇宙万物的本源、本体,这里引申为社会时尚、风气、习俗等。大意是说,为社会上人们所崇尚和追求而价值高于其他事物的,当首推书籍了。这也许是庄子(前369-前286)其人,对当时社会上越来越重视知识的理性倾向的一次总结,也是庄子重视现实和重视知识的一个重要思想。如果说将“世之所贵道者,书也”提炼成“书道”一词是寓有正面和积极的涵义,那么将“书道”一词用作于“散卓”的代称,则变成寓有“负面”和“消极”的涵义了。换言之,“书道”一词发源于庄子思想,而将“散卓”活动美称之为“书道”,不仅严重地扭曲和扼杀了庄子的相关思想,抵消了庄子思想的相关影响,而且扭曲了书本知识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正面作用,贬低了书本知识的实用价值。
    此外,“书道”一词似可从李世民“书学小道”句简称而来。但从时而设置“书学馆”,时而又称其作品为所谓“法书”、“真书”看,“书道”一词显然不是出于“书学小道”句了。
    “书学”一词,可能发端于隋朝,其涵义当泛指经、史、子、集等,属文科范围。关于这一点,有待进一步考证。但李世民口中的“书学”,既称为所谓“小道”,其含义显然与原来不同,而直接成为与“书”、“书法”、“书道”同义的“散卓”代称。这一点,仅从后来改称“弘文馆”为“书学馆”,增加明书为考试科目即可获得证明。将原来通指经、史、子、集即“四部”的“书学”一词,变成继“书”、“书法”、“书道”之后的“散卓”代称,反映了为了愚民,可以不择手段。
     值得指出的是,李世民将“书学”一词套在“散卓”活动身上,说明其曾妄想过尝试创立一种所谓“散卓”学说,在思想文化上做些建树,这从其亲为陆机、王羲之两人作传赞的行为本身,即是证明。而唐朝御用文人之所以为“书”大做特做文章,可以说与李世民的荒谬主张不无关系。
     从“散卓”、“书”、“书法”、“书道”到“书学”,集中地反映了如下几个问题。取名和更名,频繁、重复,摇摆不定,反映了其项目本身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的严重缺乏。除“散卓”一词赤裸裸地过于暴露之外,其余名称皆转向于隐蔽。这一过程反映了其间的策略调整。所有名称都集中地反映了“散卓”和“散书”的愚民策略和用心。
(待续)

[ 本帖最后由 陈捷夫 于 2009-5-4 11:35 编辑 ]

书法一套名词之“书”义辨正(下)

(续上)

   (三)“楷书”、“行书“、“草书”
    “楷书”、“行书”、“草书”,是书法分类作式中的不同称谓。将“书”用来讹代分类作式之称,是书法讹乱词义的又一体现。
    据《书断》记称:“八分矣,本谓之楷书。”又称:“案行书……正书之小伪,务从简易相间流行,故谓之行书。”又称:“案草书者,后汉徵士张伯英之所造也。”这是关于书法术语“楷书”、“行书”与“草书”的权威出处。
   “楷书”,原指“八分”、“隶书”等饰字作式,后又专指以“永”字八法炮制而成的“八法楷”。“行书”指运笔稍快,但保留字形梗概的那些作式。“草书”则泛指运笔更快,但偏离字形,甚至于不存字形的那些作式。将变异笔形、繁饰字形和涣散字形的诸种作式,分别称之为“楷书”、“行书”与“草书”, 分明是拿“书”当幌子,既蓄意添乱又遮人耳目。
    考“楷”之义,为“正”、“直”。如《礼记•儒行》记称:“今世行之,后世以为楷。”又如《淮南子•草木训》记称:“楷木生孔子冢上,其干、枝疏而不屈,以质得其直也。”“直”通“正”,故“楷”义当为“正直”,引申为“模范”、“样板”。再如《广韵》记称:“楷者,模也,式也,法也。”一般而言,大凡文字,必以“楷式”问世,譬如商周文字有其楷式,春秋战国各国文字有其楷式,秦汉文字也有其楷式的。而“楷”之用于写式,当指一般的“正写”式。以古今字而言,殷商甲骨字有正写式,西周铜器铭字有正写式,春秋战国各国文字各有正写式,秦篆有正写式,汉卓(隶)字也有正写式。所有这些正写式字符,都可称之为“楷”式。正如宋朝人罗泌《路史》记称:“今人楷书亦有数体。有古字楷书,有今字楷书。”而将“楷”用于“散卓”作式,时而指“八分”,时而指“隶书”,时而又指“永”字八法式,不仅让“楷”之“正直”之含义因遭到扭曲而蒙羞,而且反映了其对象设置数变,游移不定,出尔反尔,无可取信的处世品质。
    此外,在书法的饰字作式中,“楷书”除八法楷之外,还分为“八分书”、“隶书”、“魏书”(魏体),还有所谓“欧书”、“颜书”、“柳书”等称谓,这些有的在前面已谈到过,其他并无什么新意,这里就不再一一置评了。
   “行书”,原指传递或传播文书或书籍。“行”之义为“传递”。“行书”即传递文书,引申为“传播”。《墨子•号令》记称:“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者。”又睡虎地《秦律十八种•行书》,有“行书”律:“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又《汉书•薛宣传》记称:“邮,行书之舍,亦如今之驿及行道馆舍也。”
    不难看出,“行书”是我国古代硬笔文化里的又一个日常应用术语,其含义为文书典籍之类的投递或传递。一般而言,只要是动笔运行,不论其速度或快或慢,其过程都处于行进的状态之中。将“行书”一词当作书法上稍快作式的名称,不仅意味着只有“行书”才是行进的,而“楷书”和“草书”是不行进的,而且意味着原来用于社会上文书典籍传递的“行书”行业,已经消亡。窃词讹词竟一至于如此荒谬,进一步印证了书法对硬笔文化的颠覆,竟然到了连“行书”一词都不放过的地步。
   “草书”。考“草”之含义,具“初始”之意,如“草创”、“草律”、“草藁”、“视草”、“起草”等即是。如《论语•宪问》记称:“为命,卑谌草创之。”又如《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称:“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原属草藁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再如《汉书•艺文志》记称:“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又再如《汉书•淮南王传》记称:“常召司马相如等视草乃遣。”颜师古注:“谓为文之草藁。”又《百官志注》记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书起草。”“草创”,泛指“初创”。 “草藁”即同今之“草稿”。“草律”,即意同律法之草案。 “视草”,指审阅草稿。“起草”,指为文书等写初稿。可见,“草创”、“草律”、“草藁”、“视草”、“起草”等词中之草,是一个表示着“初生”与“新生”的思想概念。这里的“草”, 不仅有着“创始”的意涵,而且成为万事必经初备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从思想认识上、方法上,告诉了人们,不论是一般作文程序,还是社会创造上或革新上的程序,都存在着一个不可缺少的“草创”的过程。这无疑是古人对于认识论、方法论等的一个正确反映,是我国古代硬笔文化一些重要的思想概念。然而,在书法里,一个以解散卓隶字体为历史使命的散卓作式,居然以“草”以“书”自命,这就无疑扭曲、甚至于颠倒了“草”的原本含义,简直是在进一步愚弄中国人了。
    从造字角度上说,汉朝至今,汉字只有卓(隶)字一种。书法字沿袭了卓(隶)字。要区分,也是“硬笔汉字”与“书法汉字”之区别。所谓“楷书”、“行书”、“草书”之区别,其实只是书法作式上的区别,并不是字符种类,因之两者不能相提并论。所以说,“楷书”、“行书”与“草书”等设置,显然是为了同硬笔汉字对着干,是完全错误的。

    (四)“法书”、“正书”、“真书”
    用“书”讹代书法作品敬称义,如“法书”、“正书”、“真书”等词。
据《唐六典》记称:“贞观元年,敕见任京官文武职事五品已上,子有性爱学书及有书性者,听于馆内学书,其法书内出。”南朝梁国虞苏《论书表》载,“桓玄爱重书法,每讌集,辄出法书示宾客……”。这便是“法书”等词的权威出处。
      由“内出”之书法作品,才称之为所谓“法书”,这就无异于将书法奉上了天上。《辞海》称“法书”的含义,是对书法作品的“敬称”,这就未免有扩大化之嫌。
     考“法书”一词含义,原指具有“法典”性质的重要文献。西汉焦赣《易林•乾之大畜》记称:“典策法书,藏在兰台。”可见“法书”一词所指,是法典性的重要文献。但将“法书”一词套在“散卓”作品身上,则不无流露了历史上某些人的狂妄。
    至于所谓“正书”“真书”等,与“楷书”一样,前已谈及,简直不堪一驳,此不复叙。

    (五)“百体”之“书”
     用“书”讹代字体之“杂乱作形”义,如所谓百体之书。
前面谈过,据南朝梁国庾元威《论书》一文所载,即有 “百体”之“书”,即由所谓籀文书、偃波书、幡信书、古顽书、科斗书、虎爪书、倒薤书、鹄头书、署书、奇字、悬针书等五十种,另加所谓鼠书、牛书、虎书、兔书、龙草书、马书、羊书、猴书、鸡书、犬书、豕书等五十种,合计百种,称“百体”,或“百体书”。其次,“百体”之外,该文还另列了所谓“震书”、“到(倒)书”、“反左书”、“行押书”、“藁书”、、“半草书”、“全草书”、“真草书”等十余种称谓,合去百余体,实在是惊天动地。在书法的发明下,中国字坛里竟然有了这“百余体”,“百余书”,简直成了另一个“书”天下,蔚为大观。
     上述“百体”之“书”是否存在过,笔者未予考证。从内有“奇字”、“科斗书”等词看,可知其中虚实相渗。“奇字”多指鸟篆、虫篆等古硬笔美术写式或工艺作式。“科斗书”即蝌蚪文,系由竹笔蘸漆书写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导致笔划形状呈头粗尾细而得名。但其所谓“百体”中最多可以搞出来十至二十种其他不同写式或作式。由此可见,所谓“百体”,其实是一堆颠七倒八的杂乱作形,更多者则属于凭空杜撰,不足据信。
     自此,书法变相地统率了“书”之词。散卓总称是“书”,正称如“书法”是“书”,别称如“书道”、“书学”等是“书”,饰字作式如“八分楷”、“八法楷”等是“书”,作式分类如“行书”、“草书”等是“书”,书法作品之敬称如“法书” 、“正书”、“真书”等是“书”,个人作式如“颜书”、“柳书”等也是“书”,“百体”之“书”是书,正可谓书法变相地统率了“书”之词。在书法的众多名词里,几乎全与“书”分不开,但却无一与真正意义上的“书”概念存在丝毫联系。而“书”在书法一套名词里所扮演的角色,既不是象征“字体”、“字类”,也不是象征“书写”或美术写式等,只是一种毫无实际意义的装潢与陪衬。“书”概念之滥用、讹用一至于如此,实在令人叹为观止。事实上,如此众多书法名词纷纷贴上“书”的标签,不仅暴露了书法对“书”概念的变相围剿,而且暴露了所有这些变相围剿,是由一个愚民阴谋所指使。
    “书法”、“书道”与“书学”、“楷”书、“行书”、“草”书、“正”书等词,可以说都是取之于我国古代硬笔文化。所有这些词,是古人从实践上约定俗成的,词性明确、稳定,具备现实性、实用性、启蒙性,在思想认识论、方法论上都占有一定的重要性。如果说“书”(书籍、写记)、“书法”(记事方法)、“书道”(重视知识之道)、“书学”(书本知识之学)、“楷”(正直)、“行书”(传书、传播知识)、“草”(万事初备方式)等,是人们通向智慧之路的一些基本的思想梯阶,那么将所有这些思想概念讹变而成“散卓”活动中的各种名称,则无异于拆除掉人们通向智慧之路的一些基本的思想梯阶。事实上,唐朝以来历代专制统治者不仅如此做了,做得很到位,而且后来者依然试图继续做下去。在这个意义上说,书法居然就是中国古代硬笔文化里的“窃词”大盗。
    以散卓起家的书法,除了对我国古代硬笔文化的各种成果进行疯狂的抄袭、讹夺和窜乱之外,正面上毫无创树可言。也即是说,千余来,书法对于中国思想文化的破坏,远远大于建设。

(本文据自陈捷夫《中国书法批判》一书第六章第二、第三节)
首次提出“硬笔文化是中国人的基本文化、根本文化”等思想概念,主张“恢复、弘扬和发展中国的硬笔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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