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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新闻网_浅谈电子笔录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xiekaikai 2010-09-25
浅谈电子笔录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宋伟

 

“以计算机技术为中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是科技强检的重要战略目标。向科技要战斗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随着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和“科技强检”战略的不断推进,计算机已成为了检察机关办公的必备工具。

近年来,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理念不断深入,检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自侦案件的办理中,越来越多的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尝试使用电脑速录言辞证据并即时打印的电子笔录。作为一种新型科技工作手段,电子笔录有其巨大的进步价值,而电脑录入软件的不断创新和录入方式的人文化,也使得电子笔录在检察工作业务中的优越性更多地显露。

一、较传统手写笔录的优点

(一)整洁美观。手工制作的笔录,因办案人员书写习惯不同,存在笔迹潦草不清文字难以辨认等现象,为办案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而电子笔录采用统一的字体,以打印稿形式供给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及办案人员,文字整洁、清晰,避免了涂抹及笔迹潦草等现象,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对记录内容确认的效力。从整体上来讲,电子笔录也比手写笔录显得更为整洁、美观。

(二)便捷高效。一方面,电子笔录的记录速度较快,原来手写需要一小时完成的工作可缩短至半个小时,有效提高了侦查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另一方面,电子笔录修改更为及时方便。记录人员与主办人员在配合上可能会稍有偏差,出现问、记重点不一,对记录不到位的,主办人员可以及时修改,减少了修改困难、重新制作笔录的可能性。同时便于根据嫌疑人或证人的陈述变动及时作出更正、修改与补充,也给予其他办案人员阅卷、制作法律文书以方便。侦查人员及后续诉讼阶段办案人员制作法律文书、汇报审查材料需要进行笔录节录及摘抄的时,可直接“复制”。在逐渐兴起的公诉庭审多媒体示证工作中也不需再对笔录打印件重新扫描运用,也可直接“复制”。这样大大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

(三)便于保存查阅。传统手工笔录的载体只有纸质,较长时间以后,可能会发霉、发黄、受潮而导致字体难以辨认。电子笔录保存在U盘、光盘、移动硬盘及其它电子载体上,不会占用太大的空间,保存时间长,调阅方便快捷,输入案件名称后可直接调取案件信息,解决了调阅人工卷宗的繁琐。

三、电子笔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笔录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注定要在历经曲折中成长。由于目前尚无对电子笔录的必要规范,随着电子笔录的大量制作,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过多的修改不利于反映办案过程。笔录不仅仅只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应反映办案的过程及犯罪嫌疑人思想的转化,并展现案件真相逐步被揭露的过程。很多电子笔录一问一答对应的很顺畅,这其实是在电子笔录制作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变不断修正的结果,而对于整个艰难的讯问过程则无从全面反映。

二是轻率使用 “复制、粘贴”功能,使笔录出现雷同。因为电子版笔录内容易于复制和粘贴,当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的说法差不多时,有的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就采用复制、粘贴再进行修改的方法制作,结果易产生同一件事,不同人的笔录出现惊人的雷同,以至让人对该电子笔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辩护人庭审时就会针对这种过于一致的笔录提出显然不符合常理、法庭应不予采信的意见或质疑。这些雷同的笔录一旦事后发现有问题需要重新制作,必须找寻所有相关的人才可,这与我们使用电子笔录提高效率的初衷相悖。

三是为案件的保密造成隐患。因为办案需要,电子笔录会在不同的电脑上传递,这使得散存在不同电脑和存储介质上的信息存在泄密的风险,而平时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对这些信息的有效规范。

四、完善电子笔录制作的思路

为了有效提高电子笔录的使用价值,充分发挥电子笔录应有的效果,制作科学、严密的电子笔录成为办案人员工作的必须。结合在检察工作中制作电子笔录的实践,笔者提出一些完善电子笔录制作的思路。

(一)电子笔录制作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是对硬件设备作检查,以确保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没有故障,能够满足及时打印笔录的需要。其次是最大限度的熟悉案情,在此基础上制定好预审方案,可将一些程序性的内容(如告知事项等)预录入到笔录中以节省时间,还可将预审提纲中要问的部分问题按预审策略次序预先录入笔录中,既省时,也可以减少对一些现成电子笔录的过分依赖。

(二)正确认识同一件事不同人的笔录。对同一件事的讲述,不同的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的人,其讲述是不一样的,文化素质高的人讲述一件事时用词更准确,且层次分明,相反,有的人讲述则更简单和口语化。同一个人,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和处于不同的角色时,其心理状态不同,对一件事的讲述有可能也不同。所以在制作电子笔录时一定要慎用电脑的复制和粘贴功能,以免雷同的笔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严格把好事实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制作电子笔录不仅内容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制作过程也必须合法,实事求是。一是制作电子笔录做到即时记录,因为电子笔录只是用计算机打印代替手写,所以决不能因图简单而事先制作笔录取代即时记录。二是做到全面记录。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电子笔录,既要记录其有罪的供述,也要记录其无罪的辩解,对能反映被询问人或犯罪嫌疑人说话时心理变化的一些表情或动作也要作必要的记录。三是客观真实,忠于原话。对被询问人或犯罪嫌疑人所说内容的归纳、概括要客观真实,要是被询问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对于案件事实的记录要详细具体,忠于原话。

(四)需要对电子笔录的证明力做必要补强。由于电子笔录打印的是印刷体,除第一页上有询(讯)问人和记录人签名外,其他页面不具有记录人的笔迹,且不同的页面存在混淆的可能,因而有必要对该电子笔录进行一些必要的证据补强。一是可以在电子笔录打印前,在每页笔录的页眉或页脚处插入打印日期、时间和页码,被询问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每页的日期、时间和页码上捺上手印;二是对重要的讯问内容,在制作完电子笔录后,要及时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诉材料;三是在制作多媒体示证时,可以将电子笔录和当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结合使用,以达到相互印证的示证效果。

(五)规范对电脑和U盘等存储介质的管理。为了防止电子笔录出现信息泄露或数据丢失、破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电脑和U盘等存储介质的规范管理。一是对办案电脑和U盘等存储介质规定专用,除了制作电子笔录等办案外不得他用;二是实行集中保管和审批领用制度,因办案需要领用电脑和U盘等存储介质需履行审批手续,并落实保密责任人,用后及时归还,对使用时间亦登记备案。定期对U盘等存储介质进行清理,以保证其暂存的资料只与所办案件有关,案后及时删除。三是对电子笔录的电子版可在结案时参照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模式进行封存并专门保管。此外,各级检察机关的保密和技术部门也要不定期对办案电脑和U盘等存储介质进行检查,以杜绝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用制度来加强对电子笔录的管理。根据目前电子笔录使用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可以考虑适时出台电子笔录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使电子笔录的制作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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