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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中院院长到合肥受贿 被酒店监控拍下

 超越梦想之上 2015-05-11

[摘要]杨谋林受贿时十分小心,酒店的监控虽拍下了画面,但并不清晰,于是检察官们又摸排了酒店周围其他监控,最终将杨此次受贿的全过程还原。有了这条证据,杨谋林不得不交代受贿的事实。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在酒店门口受贿,他没料到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已被探头拍下。而监控下的阳光办案,又监督了检察官们坚守底线,即使遇到市委书记的强力干涉也不为所动。记者带您继续走进安徽省反贪局,为您还原大数据中监控视频信息的作用。

法院院长受贿难逃“天眼”

去年4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谋林因受贿等罪名被查。而杨谋林因深谙侦查手段,在受贿等行为时十分小心。然而,检察人员经过缜密侦查发现,原来杨谋林就在案发前3个月还曾收受贿赂。为了躲避侦查,他专程来到合肥一酒店门口受贿。检察官意识到,也许当时杨谋林受贿的画面被拍了下来,而监控视频通常可保留三个月,立即出动或许能拿到监控录像。

然而,杨谋林受贿时十分小心,酒店的监控虽拍下了画面,但并不清晰,于是检察官们又摸排了酒店周围其他监控,最终将杨此次受贿的全过程还原。有了这条证据,杨谋林不得不交代受贿的事实。

录像拆穿行贿人“表演”

新刑诉法实行后,要求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省检察院也提出了“在镜头下办案”的主张。别说,这一主张还真还原了很多真相。

一次,检察院在办理萧县一造纸厂老板孙某某行贿案,孙某某到检察院接受讯问时还让人守在检察院大门外,而在谈话中,他更是突然口吐白沫、身体僵直,而他带来的人也一度声称孙某某受到“刑讯逼供”。

幸好,全程录音录像还原了孙某某接受讯问的全过程。医生经检查后,确认孙某某有装病的成分。于是孙某某在床上躺了半小时后,起身回到座位上继续接受讯问。按照程序,在讯问结束后,检察人员让孙某某在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密封袋上签字,并告知若对讯问行为有异议,均可申请开封。

市委书记求情监控不答应

除帮助办案外,全程录音录像同时也监督检察人员的办案。“在办案中遇到各种干预是难免的,有时也会有动摇,但这措施的实施,真的有助于规范办案,监督我们坚守底线。”省检察院反贪局检察人员介绍。

2013年,检察机关在办理淮南宏泰钢铁公司董事长林某行贿案件时,就遇到了“领导”的强力干预。当时,林某行贿案发,遂事前跟他人串供、转移账据、对抗侦查,检察机关于是将其逮捕。这时,林某竟托人找到淮南市原市委书记方西屏出面向省检察院提出请求,希望能够取保候审。但办案全程都在监控下,省检察院为了规范办案,虽然承受巨大压力,但不为所动。去年8月,方西屏因严重违纪被查。(记者 刘忠玉)

事实+

公共监控如何管理

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没有国家统一法规,但部分省市有地方性明确禁令。“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禁止私人调阅、复制和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从立法原意和目的来看有其正当性,不能简单认为其是为了拒绝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表示,公共场所的监控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应由公权力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来统一使用;公共场所监控如果被私人利用会有侵犯他人隐私、发生权力滥用的危险。

以辽宁省为例,2014年4月,《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如公园、广场等,都应当安装安防系统,且个人不得随意查看监控录像等信息,即使是公安等人员因公查看,在场工作人员也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中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对象主要为职务犯罪嫌疑人,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有不恰当的地方,首先,录音录像不适合于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没有必要采取录音录像;而对于案情重大、疑难、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或重罪案件,则应当使用录音录像。

实践中存在问题和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录音录像资料固定供述证据对现有证据体系带来的一定冲突。即在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时,如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固定证据使用,既起不到比讯问笔录更强的证明作用,而且在实践中也会导致“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就不采信讯问笔录”的问题。录音录像和笔录的关系,成为专家学者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腾讯新闻综合检察日报、辽沈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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