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

 海卿 2010-09-2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答复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本网 点击数: 122 更新时 间:2008-1-18 21:36:4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文号:(2005)鲁法民一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东中法[2004]95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劳动厅,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处理。劳动者以该协议为依据主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此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