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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又参加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

 北极熊6667 2010-09-26
     
    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又参加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工龄计算按下列情况掌握: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按劳办发[1994]376号复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辞退处理的职工,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按劳人劳[1987]31号、劳办发[1995]104号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自动离职的职工,其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按劳办发[1995]104号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备注:
     市民李先生说,他1980年起在广州某国企工作,1992年7月广州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他就已参加,1993年1月被单位除名。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简称“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李认为其被除名前的工龄可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已符合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无需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即有资格享受养老待遇,为何市劳动保障部门却说他并不合相关条件?

  对此,专家指出,国家对“连续工龄”的认定有严格规定,不能孤立地看“劳办发[1994]376号文”,而应结合“劳办发[1995]104号文”一起理解。正由于“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的执行时间不明确,劳动部办公厅其后以《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简称“劳办发〔1995〕104号”)予以明确。劳动部的咨询热线也指出,376号文和104号文的内容确实有所不同,前者是对被除名职工连续工龄如何计算的政策规定,后者则是对该项政策规定的溯及时效的规定,但两者是相互衔接的。按照劳办发[1995]104号文的规定: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亦即在“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之前,对被除名职工不能执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根据这两个文件,这里所说的被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实质是指“参保年限”。

  专家建议,李先生虽然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但其1992年7月至被除名前的“参保年限”是有效的,可按新政策一次性缴费累计满10年,达到条件即可享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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