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合伙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全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人共同出资,设 公司,特制订本《协议书》。 第二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企业名称:XXX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企业住所:隆回县滩头镇祝家村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伙目的: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伙企业生产秩序,促进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页岩砖加工销售、煤矸石销售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六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五章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XXX以货币形式出资XXX万元,并在年月日前全部缴齐。
XXX以技术形式出资,折算人民币XXX万元,技术要求如下: 第八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向合伙人签发出资说明书。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利润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企业法人代表,并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但不得干涉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书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合伙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由合伙人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二十六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合伙企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退股的,违约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 违约赔偿金 万元。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书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 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企业存档一份,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本协议共 页十章三十二条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2010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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