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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昵称QAb6ICvc 2010-09-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浙政发〔2010〕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今年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实现今年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省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要求,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为工作方针,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各项措施,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3.《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5.原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省政府签订的《浙江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6.原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省政府签订的《浙江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7.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2007〕34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
  13.《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
  1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2号);
  15.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16.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目标责任书(2008—2010年)》;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13号);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
  19.《浙江统计年鉴2009》;
  20.浙江省环境统计有关资料。
  三、编制原则
  (一)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资源消耗、人口变化、结构调整、工程治理和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全面系统地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二)把握动态变化原则。在新增量的预测方面,按照GDP、人口、能源消耗等变化趋势动态测算污染物新增量;在削减量的测算方面,以工程为基础,以资金、措施落实为重要依据,动态测算新增削减量。
  (三)责任分解落实原则。层层分解减排目标责任到部门和地区,层层落实具体减排任务到单位和企业,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考核制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四)与环境统计结合原则。在减排潜力分析、责任目标落实、计划措施制定等方面紧密结合环境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环境统计在污染减排测算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可达性原则。减排计划的制定综合考虑经济、技术、资金、时间和管理等条件,算清增量、核准减量、考虑存量,确保计划目标的可达。
  四、减排目标
  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9.84万吨以内,比2009年减少1.54万吨,下降3.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8.03万吨以内,比2009年减少2.1万吨,下降3.0%。
  五、主要工作任务
  (一)控制增量,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环评,改革完善环评审批制度,坚持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专家评价和公众评议相结合,有效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切实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倒逼和服务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规范环评审批服务,强化“三同时”监管,把好源头控制关。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不减反增的地区,暂缓项目环评审批。
  (二)落实减量,全面实施减排计划项目。
  1.深入实施“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继续对列入“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重点环境问题开展包干蹲点督查,确保温州温瑞塘河污染、嘉兴畜禽养殖业污染、东阳江流域水污染、台州固废拆解业污染和部分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等5个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如期实现达标“摘帽”。
  2.切实抓好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项目。统筹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达标率。各地政府要督促责任单位倒排时间表,实行跟踪督办,重点抓好126个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减排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现场督查,确保每个减排项目原始数据和档案齐全,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资金凭证完备,经得起减排核查。各级建设部门要督促加快管网建设,完成100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和新增1000公里收集管网建设。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的,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加快对化学需氧量排放超过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实施提标改造,逾期仍未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加强污泥处置,努力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3.加强工业废水治理。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抓好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以造纸、酿造、化工、纺织、印染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督促列入计划的工业企业完成限期治理和提标改造任务,确保达标排放。进一步强化节水工作,积极推进钢铁、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水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4.继续加大电力企业、非电行业脱硫力度。加强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运行监管,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全面推进热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炉外烟气脱硫改造,督促中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实施脱硫工程建设。以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重点,加快推进钢铁烧结机脱硫工程建设,争取今年发挥减排效益。
  (三)削减存量,全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实施节能降耗十大工程,严格执行重点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工作,积极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深入推动节水、节材等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启动25个循环经济试点基地和100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建设一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200家以上超标、超总量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2.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的限期淘汰制度。全年关停小火电3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产能10万吨、造纸5万吨、皮革160万张、印染20亿米、化纤20万吨;淘汰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5座、落后生产能力500万吨;关停50座粘土砖瓦窑,削减产能15亿块标砖。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困难的地区,实行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限批。
  3.切实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电源资源,推动上大压小、中小机组油改气、135MW以上机组供热改造。继续淘汰热电行业中压及以下机组,加快拆除链条炉、抛煤炉和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努力提高核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我省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断加大对非电行业的整治力度,鼓励节约用煤和使用优质煤,控制非电二氧化硫增量。
  (四)严控变量,进一步强化监管减排。
  按照《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科学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按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逐步建立排污许可管理与总量控制、减排考核、排污权交易、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相结合的点源管理新模式。加大环保执法稽查力度,确保减排项目执行到位。继续开展“飞行监测”行动,加大现场监察和飞行监测频次,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增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强化减排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减排项目达标率和认可率。
  六、重点减排项目
  (一)化学需氧量(COD)减排项目。
  1.工程减排项目336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7.57万吨。其中,近两年建成且为新申报减排项目的污水处理厂共37座,设计处理能力192.6万吨/日,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99万吨(详见附表1);扩建改造、扩大收集管网覆盖面、开展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的污水处理厂和上年结转的污水处理厂(站)共89座(设计处理能力570.9万吨/日),预计增加处理能力40.6万吨/日,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4.15万吨(详见附表2);工业企业实施工程治理和中水项目210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44万吨(详见附表3、4)。
  2.结构减排项目148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8万吨(详见附表5)。
  3.监管减排项目8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01万吨(详见附表6)。
  4.补报项目69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6万吨(详见附表7)。
  以上减排项目合计561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8.98万吨。
  (二)二氧化硫(SO2)减排项目。
  1.工程减排项目173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10.48万吨。其中,现役电力工程减排项目115个(电力减排项目总数为169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9.44万吨(详见附表8、9);非电企业工程治理减排项目44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1.00万吨(详见附表10);清洁能源替代减排项目14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0.03万吨(详见附表11)。
  2.结构减排项目33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0.43万吨。其中,关停小火电项目6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0.37万吨(详见附表12);关停落后产能项目27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0.06万吨(详见附表13)。
  3.监管减排项目最终将视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确定,未包括在减排计划项目内。
  以上减排项目合计206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10.91万吨。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始终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实现今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
  (二)强化减排督促检查。对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并在各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减排日常督查,完善环保长效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项督查、暗查,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跟踪督办。重点要做好对污水处理厂、电厂、热电厂和其他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现场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切实提高运行率和达标率,确保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深化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要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加强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健全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认真开展污染源动态更新,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数据库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的信息化水平。完善减排考核体系,要将污染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纳入生态省建设任务书,作为否决性指标进行考核。
  (四)健全减排应急预警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制定减排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和预警机制。及时分析减排形势,对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预评估,并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省减排办组织对各设区市减排进行预考核,对完成减排任务有困难的地区,及时启动应急预警调控方案,同时结合国家半年减排核查,对减排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预警和约谈,并视情实施区域限批。
  (五)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减排目标着眼于环境质量、减排任务立足于环境质量、减排考核依据环境质量”的责任分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抓好交易平台建设,会同金融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抵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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