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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网

 PeiWind 2010-10-05
政治学视角下的社会选择理论:一个前提性的梳理


聂智琪

内容提要:基于社会选择理论之于民主理论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内政治学界相关研究的缺失,尤其是对社会选择理论本身缺乏清晰的认识,本文试图从宏观上厘清社会选择理论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有意识地从政治学角度辨明其与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日后就社会选择理论之于民主理论的挑战和意义展开实质性研究做一个前提性的准备。
    
    关键词:社会选择 理性选择 公共选择 民主
    
    
    一
    
    1950年代,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这一定理以一种迥异于传统政治理论表达方式的高度抽象的数理推导形式证明:民主竟然无法同时兼顾最起码的公平与理性。此定理一经提出,即在学术界引起极大震动,阿罗也因此获得了197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不少人认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是民主难以挥去的一道阴影。而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无论如何,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都是20世纪最伟大的智识性贡献之一。围绕这个定理则逐渐发展起一个新兴的理论———社会选择理论。该理论厕身于新政治经济学的大框架下,以严密的模型建构、高度抽象的数学推理就民主决策的规则或过程提出了诸多反直觉的结论,在政治学和经济学等领域影响甚巨。
    
    从政治学角度来看,社会选择理论对政治学领域尤其是民主理论方面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我们将民主投票的结果视为人民意志的体现,那么社会选择理论所揭示出的投票结果的不稳定性及其易于操纵的特点,使投票结果本身的正当性变得非常可疑,这无疑给民主理论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民主理论家必须追问并且回答,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社会选择理论到底如何影响了我们对于民主政治的理解?民主是否真的因为社会选择理论的一系列悲观的结论而无法得到辩护?我们是否注定要处于一种只能在独裁与非理性中间进行选择的困境之中?我们应该就此期望何种民主理论?显然,对于任何一位关注民主本身命运的人来说,这些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无疑值得认真探讨。
    
    正是基于社会选择理论之于民主理论的如此重要的意义,西方的政治学者庄泽克和李斯特才有点略带夸张地说,社会选择理论乃是主导当今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两大流派之一。另外一支则是时下在汉语学界正日益升温的审议民主理论。值得指出的是,从某种程度上讲,发端于1980年代末的审议民主其实就是以社会选择理论为主要的言说抑或批判的对象。因此,如果不了解社会选择理论,我们对审议民主本身的理论脉络也难以实现真正确切地把握。不过殊为可憾的是,与审议民主日益受到国内学人的关注相比,肇始于1950年代的社会选择理论却依然没有引起国内政治学界的重视。我们从未整体性地将社会选择理论视为一个独特的主体来加以专门探讨,甚至对“何谓社会选择理论”这一问题也不甚了了,更何谈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检视社会选择理论之于民主理论所具有的意义和影响。此弊附带导致的一个现象就是,政治学者基本上将有关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拱手让给了经济学乃至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学者,这可以从研究社会选择理论的既有专著和论文中找到印证。因而面对如此重要的一个理论流派,我们必须追问的是,为何国内政治学界的研究对此基本上是保持沉默?在我看来,其中缘由主要有二:
    
    一是与我们对社会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甚至是博弈论)的某种混同有关。时下以新政治经济学为名目的翻译和研究可谓热门,但是缺乏在更高的层次对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与社会选择理论进行梳理,未能界定这些理论之间的边界和各自的问题意识,而只是笼统地置于新政治经济学(或者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治)这样大而化之的框架之下,致使忽视社会选择理论独特的研究路径和问题指向。
    
    二是与我们对社会选择理论的片面认识有关。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范围涵盖了福利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决策学等领域。而国内对社会选择理论的评述主要是由经济学者和理工科学者分别在福利经济学(亦称规范经济学)和群决策的分析脉络下进行的,而这些学者的分析往往冠之以社会选择理论的名义,实际上却是对该理论的某部分展开的研究。比如国内惟一一部以社会选择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专著《社会选择的理论与进展》(罗云峰、肖人彬,2003)其实并未实现对社会选择理论的整体性观照,只是一部理工科学者在信息科学的课题下从群决策的角度对社会选择理论展开的研究。这样就容易混淆我们对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整体性理解,难以注意到社会选择理论的多元化特征,尤其是其与政治学领域也即民主理论之间的关系。第二,我们至多只是将社会选择理论化约为某种可资利用的一种消极性的结论,即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表明民主机制无法公平理性地聚合个人的偏好,并想当然地以此作为批判民主的工具。这种极其简单的化约式理解未能充分意识到社会选择理论所蕴含的丰富的理论内涵。第三,即使意识到了社会选择理论与政治学具有极大的相关性,大多数人囿于社会选择理论充满数学公式推导的技术性特征,也无法真正深入理解该理论之于民主理论的影响。当然,也有少数社会选择理论家比如阿马蒂亚·森一直在努力通过对研究成果的阐释来扩展社会选择理论的影响。但是社会选择理论对于民主理论所可能具有的意义和影响,作为经济学家的森也着墨不多。
    
    直到198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威廉·赖克,也是理性选择理论的罗彻斯特学派的创始人,因为不满于社会选择理论过度技术化的倾向以及严重缺乏从政治学角度对其结论进行阐释所导致的与政治学界尤其是传统的政治理论家相隔绝的状态,首次系统性地对社会选择理论的诸多技术性发现对于民主理论的意义进行了阐释。可以这样说,赖克发掘社会选择理论的政治学意义并将之应用到民主理论的范畴这一开创性的研究,改变了当代政治哲学家对于民主政治的理解。但颇为遗憾的是,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位政治学家,国内政治学界也是少有人知。
    
    基于国内学界缺乏从政治学角度对社会选择理论予以清晰地梳理,笔者认为,要想探究会选择理论之于民主理论的贡献,首先就要从宏观上澄清社会选择理论本身的特点及其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实际上是对社会选择理论的一个前提性的梳理,厘清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有意识地从政治学角度辨明其与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之间的关系。
    
    
    二
    
    就理解社会选择理论而言,首要的就是要理解何谓社会选择。所谓社会选择(亦称集体选择),通常来讲是指将众多社会成员的个体偏好(利益)聚合为一个最终的社会偏好(利益)。在现代社会选择理论的创始人阿罗看来,社会选择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在资本主义民主下,社会选择基本上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投票,通常用于作‘政治’决策;一种是市场机制,通常用于作‘经济’决策。……但在世界其他地方,甚至在民主国家的较小社会团体中,社会决策有时采用另外两种方法:一种是独裁———社会决策由单个人或者小团体来作出;一种是传统———社会决策是由那些在任意特定的环境都能做出社会选择的、包罗万象的传统规则来确定,例如宗教法规(这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少了)”。由于独裁与传统这两种方法不考虑发生冲突的个体偏好,未能给个人自由留下空间,投票和市场机制便成为现代社会用以聚合相互冲突的个人偏好的主要方式,因而也成为了社会选择理论所要研究的真正对象。从本质上讲,社会选择理论就是通过抽象的数学推理和严密的经济模型的建构,研究在将社会政策立基于个人偏好之上的民主社会,能否做到公平有效地将不同的个人偏好聚合成一个总体性的社会偏好,通俗地说,就是研究如何协调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利益,以形成社会(或团体)各成员对问题的总的看法或决策。作为社会选择理论的中坚人物,阿马蒂亚·森认为,社会选择理论力图追问的是这样一些问题:在一个偏好多元的社会里就社会利益达成一个有说服力的聚合性判断,是如何可能的?我们如何才能为“社会更偏好这个而不是那个”或者“社会应该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这些聚合性的判断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是否所有的社会选择都是合理的,尤其在社会成员和偏好都非常多样的情况下?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理解社会选择理论与民主理论之间的勾连关系。因为就民主体制而言,其必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具备回应性,换言之就是要对社会成员的利益或偏好予以正面的回应,民主的决策必定要以某种方式反映人们的呼声。就此看来,民主就是一种将社会成员的不同利益或偏好聚合成社会决策或社会偏好的机制,其聚合个人偏好的主要方式便是投票。
    
    不过这里仍需指出的是,虽然社会选择理论与民主理论具有极大的相关性,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推论民主的投票规则构成社会选择理论的全部研究内容,因为后者的研究范围其实非常广泛,涵盖了从投票规则到福利经济学再到涉及伦理学的不平等现象等一系列的问题。社会选择理论的目标虽然被界定为研究个人偏好与社会偏好之间的关系(甚至社会选择理论的创始人阿罗也持这种看法),但这依然只是一个比较宽泛甚至是模糊的说法,并没有指明该理论所要处理的具体的问题类型。在这方面阿马蒂亚·森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推进社会选择理论的实质性发展的同时,他一直致力于从宏观层面澄清社会选择理论的问题边界,界分出不同类型的社会选择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所需的不同方式,使我们能清晰地把握纷繁复杂的社会选择理论内部的多元化特征。具体而言,阿马蒂亚·森向我们指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社会选择也即人际聚合的问题:
    
    委员会决策:在这种环境下由一个委员会在众多备选对象中进行选择,而对于这些备选对象的价值,委员会成员持有的观点各不相同。可见,这里所要处理的社会选择问题实际上是要聚合不同人的观点,其决策方式一般是投票,因而属于典型的民主投票也即政治学的问题,18世纪的法国数学家博尔达和孔多塞最早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
    
    社会福利判断:即一个人对某种特定的变化是否有利于社会给出自己的判断,这种变化将会导致某些人受益而其他人受损。这时聚合的对象便是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其结果则表现为一个有关总体性的社会福利的判断。而且由于处理这种社会选择问题的主体是某个单个的人,因此与投票无关,具体的聚合方式则多种多样,不同学者给出的规则也各不相同。这种有关社会福利的判断主要应归于福利经济学的范畴,伯格森、萨缪尔森和哈萨尼等人的工作都是沿此路径展开的。
    
    规范上的标准:这主要是由阿马蒂亚·森开辟出的新方向,已经大大超越了由阿罗开创的传统社会选择理论,其处理的主题包括贫困、不平等等诸多涉及伦理而非单纯的福利范畴就能解决的问题。这种社会选择问题与社会福利判断一样都不需要诉诸投票的方式,但是其聚合的对象却不是单纯的福利或效用,诸如自由、平等这些非效用函数在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由上可见,社会选择理论涉及的领域其实兼跨政治学、经济学乃至伦理学,研究的问题也是各不相同,而且就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提供了不同的路径和方式【比如通常讲的通过引入人际效用比较的方法来避免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这一探究路向实际上主要是针对第二种问题,对于投票规则这样的政治学议题并不太适用,因为大多数投票规则并不允许人际效用的比较,而只是涉及备选方案之间的排序关系。】,因而似乎显得非常驳杂,也更加难以把握。也正是这种原因才导致了不同论者往往在同样的社会选择理论的名义下谈论着不同类型的问题。因此对于政治学者来说,在阅读社会选择理论的文献时,首先要注意该理论内部的多元特征,从中抽离出与政治学领域相关的部分(主要是上列第一种问题类型),在此基础上方能进一步探究该理论之于民主理论的意义和影响。
    
    
    三
    
    虽然我们能抽出社会选择理论中有关民主的政治学部分,但依然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即如何将社会选择理论与其他同样属于新政治经济学的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乃至公共选择理论区别开来呢?这的确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国内的相关论者(甚至是某些西方学者)就往往在新政治经济学的大框架下将这些理论混为一谈,但这显然是不恰当的。下面笔者试图根据自己的研读体会给出一个初步的梳理,以期在一种比较理论的视野下加深我们对社会选择理论独特性的理解。
    
    就社会选择理论与博弈论的区别而言,阿罗自己早就做了论述。他指出,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乃是社会选择的形式方面,也就是社会选择的规则或过程本身的逻辑特征,并不过多关注现实经验中人们具体的博弈行为,因此与博弈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区别。不过阿罗的论述较为简略,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选择理论和博弈论的界分,我们可以假定:社会选择的结果=个人偏好+决策规则。社会选择理论就是在假定个人偏好给定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决策规则本身的特性,以及不同规则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而博弈论探究的是某种特定的游戏规则下博弈者之间的策略互动行为及其对最终结果的影响。
    
    除此之外,更重要、也更易引起混淆的是社会选择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之间的复杂关系。从“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治”这一宽泛的视角看,这三者之间似乎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笔者认为,理性选择理论的内涵比公共选择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其实要更为丰富。理性选择理论更多的是指涉一种研究方法,其核心在于以理性人为假设通过严格的逻辑演绎也即经济学模型的建构来解释人类的行为,因此有时也被直接称为理性选择方法,是继行为主义革命之后出现的又一场方法论上的革命。理性选择方法可以应用于理性人在个人性或集体性的环境下进行决策的问题,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方法论基础,而后两者关注的只是集体性环境下的决策问题。如果说理性选择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社会选择理论之间的区别更多的只是概念形式上的,那么社会选择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之间的关系就更为复杂,其中存在的差别也更为实质,因而显得更为重要。遗憾的是,国内学界对这两种理论大都混为一谈,至今未见有说服力的澄清。按照缪勒的定义,公共选择“是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是把经济学运用于政治科学的分析。就研究对象而言,公共选择无异于政治科学:国家理论,投票规则,选民行为,党派,官僚体制等等”。正是基于这种较为宽泛的定义,缪勒将社会选择理论也划入公共选择理论(严格地说是规范性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范畴。规范性的公共选择理论探究“国家的目标应该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而社会选择理论对社会选择过程的逻辑特征的探究,就是奠定在一系列的规范要求之上的,也即预先设定若干看似极其必要的规范性条件,然后通过数理推导从逻辑角度考察特定的社会选择的规则或过程能否满足这些条件。
    
    诚然,缪勒的这种划分有助于我们注意到社会选择理论的规范性特征,及其与实证性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区别,但是对于社会选择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中非社会选择的部分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并没有予以清晰地说明。被缪勒同时划入规范性公共选择理论的社会选择理论,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之间存在诸多实质性的区别。布坎南将公共选择理论的两项核心要素归为“一是将政治视为交易的概念,二是所谓的经济人模型”。他认为在经济人模型方面公共选择理论与社会选择理论有共通之处,即都是假定个人以追求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在第一项要素上,社会选择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存在重大差异。布坎南认为,社会选择理论并没有把政治化为复杂的交易,而是在其模型建构中纳入了一项由来已久的观念,即其中必然存在从外部即可察觉的最佳结果,并据此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就使一个仁慈的独裁者的存在被赋予了某种正当性。布坎南认为他所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与社会选择理论在规范性的政治观上存在本质性的区别,一为作为交易的政治观,一为有机体的政治观。但是社会选择理论的中坚人物阿马蒂亚·森并不完全认同布坎南的看法。而在笔者看来,森的观点没有布坎南那样激烈的论战色彩,立场更为公允,因而更为准确地抓住了社会选择理论独特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路径。
    
    至于社会选择理论与实证性的公共选择理论———主要以唐斯、奥尔森为代表,当然也包括布坎南的实证性研究———之间的区别,其实就是规范与实证之间的区别,因此很容易辨识。不过这里笔者欲就两者各自得出的结论之间的关系多言几句,这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社会选择理论的独特性。哈丁认为,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给出了两个主要的发现:一是阿罗提出的将个人偏好聚合为集体偏好的方式的不一致性,这证明了多数决民主内在的不一致;二是唐斯与奥尔森等揭示出的由个人的自利性动机所导致的集体行动问题(比如囚徒困境),表明即使聚合的结果得出了一个一致性的集体偏好,也难以获得执行。前者是规范性的,回答的是“我们想要做什么”这样的问题;后者是实证性的,讲的是“如何做”的问题。两者得出的结论都带有悲观色彩,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得整体的公共选择理论都对国家抱有一种敌意的态度,倾向于一种“最小政府”的理念。但即使都是悲观性的结论,两者的出发点却并不相同。阿罗的结论如果普遍成立的话,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无需奥尔森等人的实证性研究,因为既然我们都不清楚要做什么,那何谈接下来的执行问题?从这个角度讲,阿罗并不需要关注现实中执行的问题。从这也能理解相对于实证性的公共选择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对民主的冲击更带有根本性。因为社会选择理论得出的结论直指社会选择规则本身的逻辑特征,一旦成立就很难推翻;而实证性的公共选择理论揭示出的集体行动问题至少还存在经验上的改进可能,比如通过创建恰当的制度或者培养人们之间的合作精神来克服囚徒困境这样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这种认识似乎容易把人们导向对实证性公共选择理论的轻视。勒帕日就指出:“公共选择理论使人们注意到停留在阿罗悖论上的政治思想的危险性。事实上,如果不同时关心国家官员把集体偏好变为行动的方式,仅仅有表现集体偏好的完美机制是没有什么用的”。哈丁也认为不能忽视现实中的执行问题,他认为阿罗设定的条件要高于现实,现实世界中依然可能存在可欲的社会选择规则,因而仍需要关注现实中的执行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判断同样并不能否定社会选择理论本身的重要性,无论如何,社会选择理论就民主所提出的挑战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责任编辑:郤继红)
    
    
    限于篇幅,编者做了压缩。———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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