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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队不能介入国内事务

 疏-离 2010-10-14
       《美国法典》武装部队部分第1卷第15章《造反》。
   
  第331条 联邦对各州政府的援助
   无论何时,在任何一个州发了反抗政府的造反时,根据该州议会或者在州议会不能开会时根据该州州长的要求,总统应参照该州要求的数量把其他州的民兵征召入联邦军队。并出动总统认为必要的联邦军队,以镇压这场造反。
  
  第332条 使用民兵和军队以强制实施联邦权力
    无论何时,当总统认定在任何一个州或领地产生反抗联邦权力的非法阻挠活动和团体、或集会、或叛乱,以致通过正常司法渠道不可能实施联邦法律时,他应把任何州的民兵征召入联邦军队,并出动他认为必要的联邦军队,以强制实施那些法律或镇压叛乱。
    
  第333条 阻挠州和联邦法律的执行
    总统应采取他认为是必要的措施,诸如出动民兵或联邦武装部队,或同时出动两者,或采取其他任何手段,以镇压在某一个州境内发生的任何造反、内部暴乱、非法团体或阴谋,如果它——
  
    (1)阻挠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在该州境内的实施,致使该州任何部分或社会等级的人民被剥夺了由联邦宪法规定并由法律保证的权利、特权、豁免或保护,而该州的合法当局不能、没有或拒绝维护这种权利、特权、豁免或提供保护:
  
    (2)反对或阻挠联邦法律的实施或对实行这些法律的司法过程设置障碍。
  
    第334条 解散公告
  
    每当总统根据本章法律条文规定认为有必要出动民兵或联邦军队,他应发布公告,命令反叛者立即解散,在限定的时间内和平地撤回到他们的住所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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