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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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资料。
4号公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备案资料中,要求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两个私营企业并且是非上市公司合并,是不会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因此,个人认为这一条规定太绝对了。
(二)两种情况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
企业合并有两种情形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第一种,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第二种,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三)上市公司重组业务中,合并业务较多,常见的操作模式是换股吸收合并,例如东方航空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航空公司、唐钢换股吸收合并邯钢以及承德钒钛、s延边路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等。
案例:2009年12月,东航发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按照5.28元每股股票的股价定向增发A股,以购买上海航空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按照1:1.3的换股比例向上海航空公司的股东换股吸收合并,该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具体如下:
1、该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该交易属于依法合并;
3、东航按照1:1.3的换股比例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同时按照5.50元每股,提供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取得现金支付的股东属于东航非股权支付额。该项交易预计异议股东达不到总发行股份15%的比例,因此股权支付额应该超过85%。
4、吸收合并后,上海航空公司的资产继续从事民航运输,因此具有经营的连续性。
5、吸收合并后,占股份20%以上的原主要股东,在12个月内不能转让股份,以保持权益的连续性。上海航空公司的原股东有两个超过20%的持股比例,分别为上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和锦江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预计这两家企业在12个月内不会转让其取得的存续企业东航股份。
(四)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定义。
4号公告第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
1、税法中的同一控制定义,基本上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指南中的定义;
2、税收中对同一控制的定义,还要求没有支付对价才可以。
3、来说属于100%控股的合并,才能满足不支付对价的条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又分为向上合并、向下合并、兄弟合并,这三种情况均不需要支付对价,均符合59号文件的条件。
4、税法中的同一控制,对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要求,是重组完成日前的12个月和重组完成日后的12个月,即至少保持24个月。
5、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在现实中有很多案例,非常具有现实性。
(五)借壳上市常用手法(以股份回购暨定向增发吸收合并较多,因此在合并一条中总结)
1、资产置换。例如,上海锦江股份重大资产置换案例,当然在这个案例中,置换进来的资产锦江之星以前也属于上市资产,是属于另外一个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锦江酒店(集团)的子公司。
2、股份回购暨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在这种模式中,上市公司以实质经营性资产向母公司股份回购,然后再吸收合并借壳企业,最后更名、迁址。例如:s延边路股份回购暨吸收合并广发证券案例、石炼化股份回购暨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案例。
3、股份转让、重大资产收购暨定向增发置入上市资产。典型的例如,中南房地产借大连金牛壳上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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