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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的最大隐患是司法程序缺失

 恰恰恰2009 2010-10-15

“被精神病”的最大隐患是司法程序缺失

标签: 被精神病  分类: 盛氏微言 2010-10-12 00:06

    

“被精神病”的最大隐患是司法程序缺失
盛大林

10月10日是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报告指出,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报告建议,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也有专家呼吁,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空白。

“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这确实是目前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但相比之下,“不该收治被收治”比“该收治不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后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没得到保障,而前者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江苏的朱金红女士被疑为谋财的母亲唐美兰强送到医院强制治疗……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而且愈演愈烈。照此下去,每个人都随时有可能“被精神病”。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医师的职业伦理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精神科的医师都能恪守职业道德,坚决不把正常人诊断为精神病人或者拒绝收治“被精神病”的人,那么“不该收治被收治”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但这未免有些一厢情愿,因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职业道德是不太牢靠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否强制收治也不是医师说了算,尤其是当行政力量介入之后,医师的道德就只能靠边儿站了。

纵观近年发生的数起“被精神病”事件,你会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在强制收治之前没有进行任何的鉴定——扭送的家人或者工作人员说他患精神病他就是精神病人了,而且出院还必须是“谁送谁接”。院方的理由是,送治人是当然的监护人,而现行的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精神病患者的一切事务。可是,在确定被送的成年人为精神病人之前,哪来的什么“监护人”呢?实际上,这是一种“循环论证”。

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被忽略了,那就是“强制收治”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能非经法律程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虽然“强制收治”理论上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但它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前提的。既然需要剥夺人身自由,那就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比如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若非司法鉴定也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可,而且是否强制收治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或备案——不经过司法机关这一关,“强制收治”都带有非法拘禁的性质。

因此,司法程序的缺失是“被精神病”的最大隐患。要消除“被精神病”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必须在强制收治过程中坚持两个原则:一,必须经过司法性质的技术鉴定;二,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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