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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税月无悔 2010-10-16
企业支付的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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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委托个人代销货物,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相应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答:《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按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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