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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农业生产单位非自产农产品能否按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税月无悔 2010-10-17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产品为冻乳猪,原料苗乳猪收购自农业生产单位(养殖场),该单位提供普通发票,但该单位销售的苗乳猪有部分是从社会上收购的,即非自产的农产品,请问,这部分虽然也开具了普通发票,我单位能否也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购进的农产品,即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可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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