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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虚假宣传案

 cpgszjt 2010-10-18

xxxxxx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20094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0925日生产并在我局辖区内销售的“xxxx xxxx”产品包装标识上标示有“国家免检产品”等宣传用语。经核查,“国家免检产品”质量标志已废止,国家规定,200911日后新生产的食品包装上禁止宣称“国家免检产品”质量标志。此案有现场笔录、产品包装标识、询问笔录、发货清单等材料予以佐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xxxxxx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二、案例点评

由于产品的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大的影响,对经营者促销商品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有的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争取交易,扩大市场份额,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对商品不是作真实的宣传,而是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做出与商品真实不符的判断。这样一来,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诚实的经营者受到了不正当的排挤,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种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该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质、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在其200925日生产的“xxxx xxxx”产品包装标识上宣称“国家免检产品”,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是要看这是不是虚假宣传?会不会“引人误解”。首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在“xxxx xxxx”产品包装标识上宣传“国家免检产品”的内容,应视为广告,并且工商部门有监管职责和处罚的权力。其次,自从“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如下规定:1、第99号《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上明文规定“从2008917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2、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关于做好停止实施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上明文规定“自20091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带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材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3、质检监函[2008]57号《关于食品免检标志使用过渡期有关问题答复的函》上明文规定“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能再用于200911日起新生产的食品”。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标志国家已作了禁止性规定,不允许流通使用。第三,国家工商总局20081017日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在该通知上明确规定:“本通知发布之后生产的产品包装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173号)处理。根据《关于包装物产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之规定。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在“xxxx xxxx”产品包装标识上宣传“国家免检产品”质量标志,很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该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处理是恰当的。

三、办案心得

1、及时固定证据,积极掌握主动

本案案发于200943日,当日办案机构及时收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并立即根据线索取得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的发货发票,在较短时间内,充分掌握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使接下来的调查得心应手,即使当事人拒不配合,也不影响此案的定性处罚。果然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收到我局询问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接受调查询问,在收到我局听证告知书后,才认识到事情严重,才在大量违法事实和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违法和接受处罚。

2、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幅度适中

本案调查终结后,告知的拟处罚幅度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告知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采纳了当事人没有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已采取积极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最终依法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从轻处罚。一方面,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面,既遵循了自由裁量的幅度,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达到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执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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