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工商(行处)字[2014]第 对自贡市D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自贡市D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项目投资。 经我局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促进其开发的“XXXX社区”楼盘的销售,委托XXXX广告公司设计,由XXX广告公司印制了DM宣传单,并将宣传单放置在由当事人开发销售的“XXXX社区”楼盘销售部吧台向消费者发放。该DM宣传单共计四种,对不同户型的户型图及户型进行说明,并标明每户赠送的面积,其中:对飘窗位置标注为全面积赠送;对阳台位置标注为半面积赠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人现场提取的DM宣传单;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阳台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飘窗不计算面积。据此,当事人所宣称阳台为“半面积赠送”、飘窗宣传为“全面积赠送”,实际是购房户原本就应该得到的面积,而并非当事人赠送的面积。由此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对其赠送了房屋面积,进而造成对所购买商品房每平方米的价格产生误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属于对自己的商品房价格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分行
户
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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