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 樱 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新文件,财税[2009]9号和国税发[2009]90号已经出台一段时间,这两份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和划分口径比原来的文件复杂,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对上述文件理解上的偏差,现将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归集整理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应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应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纳税人。非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发生了上述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处置固定资产或旧货的行为,即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条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应纳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已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一段时间。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原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上述暂免增值税的条款已被国税发[2009]7号文件废止,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发生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新的税法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