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销售旧货、旧固定资产税收管理的主要文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与旧货、旧固定资产销售相关概念: (一)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实施细则) (二)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 (四)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 (五)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 二、销售旧货、旧固定资产适用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购进旧货后直接用于销售。 2、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个人,即自然人。 (五)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1、将货物(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下同)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特别提醒: 根据《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8]137号)的解释,“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中所称的“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和申报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
申报表填列:为了方便税务机关的管理,在上级未明确前建议将不含税销售额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反映:按4%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减征的税额填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反映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 ×2% 申报表填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四、问题解答: 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购进二手固定资产(购进时,销售方按4%减半征收,开具普通发票给这个一般纳税人),使用后再销售出去,是否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答: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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