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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他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刘刘4615 2020-04-28

功能介绍致力于传播税收知识,结交财税朋友。

2020-03-0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二: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第一项: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

销售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旧货

政策依据一:国务院令第691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七款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特殊情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五条: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一: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红色字体部分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一: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第二项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红色字体部分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二: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放弃免税可以开具专票的规定

政策依据一: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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