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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规定

 飞翔蓝天 2010-10-20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规定
2007-06-13

1、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周期的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计积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证有效期内每一年相对应的有效期日为一个记分周期,如驾驶证有效期为2006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的(也可能表述为2006年12月13日起6年内有效),第一个记分周期为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07年12月12日止,第二个记分周期为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08年12月12日止,以此类推,但需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周期。
2、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内的分值规定
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接受考试(即俗语所说的理考),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规定参加理论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即俗语所说的路考)。
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也不得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情况的处理
①根据支队目前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且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到二环西路788号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办理相关业务,持窗口民警开具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证和满分学习通知书到大厅四楼车管所安全教育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②长兴、安吉、德清三县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且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就近到各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4、特别提示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建议机动车驾驶人来办理满分学习相关业务时不要驾驶机动车,如机动车驾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驾驶机动车来支队的,返回时应当委托有驾驶资格的人代为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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