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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哪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行法律? - ┋法律案例┋ - 武安生活网 新闻,图片,文...

 昵称4068779 2010-10-21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行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规章,也有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本文主要对中央政府、人大制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重要规章加以解释。其中重要规章包括《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检定管理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


哪些政府部门担负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政府行政部门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指: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是国家综合性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市场监督、商标、广告、经济合同、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监督,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并依照《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和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它是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业务工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③卫生监督部门,其管理的范围涉及保健、医疗、饮食卫生的许多方面,与消费者密切相关。
  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其职责是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行业主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职责,主要是指其负有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对已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强化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服务职能。


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一问题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进行,不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充分发挥政府执法部门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两部门间争抢案件、互相扯皮或相互推委,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等情况的发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检验时,可以直接委托合法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人民法院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对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构,在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最终裁判权力。消费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自己人身或财产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中,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纠纷两种消费者权益争议。
  提起诉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①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比如,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简化起诉方式,宽延交纳诉讼费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适用督促程序等切实可行的方法,为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创造便利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的哪些消法活动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所指的商品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产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服务则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可供潜在的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可以看出,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只要是法律允许的,均属该法保护,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则不属该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从以上法律规定还可以看出,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则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消 费 者 容 易 忽 视 的 权 利



  消费索赔这一概念是大力提倡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才流行起来的。由于不少消费者对这一概念并不十分清楚,使得一些消费者本应得到的权利被不自觉地放弃了。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消 费 者 的 法 定 权 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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