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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开发的商品房转作酒店应如何纳税 纳税人俱乐部

 简单-聪明 2010-10-22
开发的商品房转作酒店应如何纳税发表日期:2010-09-29
 

问:本公司将开发的商用房作为酒店,交由公司成立的酒店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酒店管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此行为,本公司是否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黄龙置业  刘昌琳
答: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酒店的所有权由房地产公司转为酒店管理公司所有,则不论房产是赠与还是投资,均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虽然列举中没有包括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投资”情形,但却规定了,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而所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由此可见,以酒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列入了“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范畴,所以,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在视同销售的价格确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执行,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房地产也同样属于“资产”范畴 ,对开发的产品进行投资时,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没有改变酒店的所有权,房地产企业将酒店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未发生产权转移,不需确认销售收入。但如果是无偿提供给酒店管理公司使用的,则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计提的折旧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税务机关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另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由此可见,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权等,是否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作纳税调整应区分情况:一是对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不作纳税调整;二是对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一律作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作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时,另一方则应按相同金额同时作调减(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谢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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