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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及实例分析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10-10-24
一)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对劳务报酬的加成征收
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在适用20%比例税率征收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其加成比例规定为: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50 000元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 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
所得额在20 000元以下: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0%
所得额在20 00050 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 000
所得额在50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 000
(三)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例如,某名牌大学教授李某于20015月份接受邀请外出讲学三次,其中在A县讲学两次,第一次收取报酬20 000元,第二次收取报酬15 000元;在B县讲学一次,取得报酬18 000元。另外,本月份在B县为某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取得收入3 000元,从中拿出500元支付给中介人员,实得咨询收入2 500元。假设李教授取得的上述收入,各支付单位均未代扣税款,月末李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是这样计算的: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 000+15 000+18 000+3 000-500×1-20%
=44 400
(元)
分析:李某取得的讲学收入与咨询收入属于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应当分别核算;当月取得的讲学收入因分别在AB县取得,应分别计算;为取得报酬支付的中介费不得扣除;对一次收入畸高的,李教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收"加成征收"的规定计算。
李某当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A县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5 000×1-20%
=28 000
(元)
应纳税额=28 000×30%-2 000=6 400(元);
2B县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8 000×1-20%=14 400(元);
应纳税额=14 400×20%= 2 880(元)。
3B县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3 000-800=2 200(元);
应纳税额=2 200×20%=440(元);
李某当月应纳税额合计=6 400+2 880+440=9 720(元);
李某应补缴税额=9 720-8 880=840(元)。
例如,工程师张某为某工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服务收入2 500元,按协议由支付单位代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作如下处理:(2 500-800×10%-25=145(元)。
税务检查人员检查后认为:该工程师不属于该企业的雇员,该企业与该工程师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该工程师提供设计服务属于独立劳务活动,所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款是由企业负担,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具体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2 500-800=1 7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 700÷1-20%=2 120(元);
应纳税额=2 125×20%=425(元);
应补税额=425-145=280(元);
借:营业外支出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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