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法律、会计、咨询、讲学和代办服务等29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实务中,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非独立劳务所得,即在单位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则是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计算规定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到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分别计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二、案例分析 例1:张某在某培训学校兼职讲课,2017年9月讲课一次,取得讲课费2000元,10月份合计讲课三次,每次取得讲课费2000元,计算张某9月和10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张某9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2)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张某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20%=960元。 例2: 2017年9月李某从A公司分别取得税务咨询劳务所得2000元、讲课费3000元、代办服务收入5000元。计算李某9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税法规定,对李某取得以上3个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可分三次分别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标准。 李某9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3000-800)×20%+(5000-5000×20%)×20%=240+440+800=1480(元)。 例3:王某和陈某均为一家私营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投资者,两人都不在该私营企业任职,2017年12月王某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7万元,将其中2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陈某取得董事费7万元,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3万元。计算王某和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某和陈某不在该私营企业任职,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捐赠扣除限额=70000×(1-20%)×30%=16800(元),实际捐赠额为20000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所以可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16800元。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1-20%)×(1-30%)×30%-2000=9760(元)。 (2)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陈某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1-20%)-30000] ×30%-2000=5800(元)。 例4:赵某为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2017年12月份取得董事费8万元。计算2017年12月份赵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赵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40%-7000=1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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