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擅自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通信、交通、烟酒等各种费用。 4、不准参加服务对象安排的营业性歌舞厅、钓鱼、桑拿等高消费娱乐服务活动。 5、不准在批地、发证、办案中收“人情费”、批“人情地”、办“人情证”。 6、不准越权越位和擅自立项收费或减免各种规费。 7、不准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8、不准利用职权介绍土地前期开发工程和建设项目施工任务。 9、不准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如有个别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10、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 11、不准在服务中对服务对象态度傲慢,顶撞争吵、打击报复、刁难卡压。 12、不准参与迷信、赌博活动;不准传播、观看淫秽录像。 凡有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顶风违规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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