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管理
第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10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 (二) 经管理部门的审查有社团开展活动的必要; (三) 社团联合发起成立时,必须有直接挂靠单位(系)并 有在政治、业务上素质较高的指导老师; 第二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 (三)发展规划; (四)切实可行的活动内容及方法: (五)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民主的管理程序; (六)会员资格和权利义务; 第三条 登记程序 1、社团发起人向社团管理部提交成立申请,经管理部审查 通过后即可开始组建社团的筹备工作。 2、筹备工作完毕,社团只要发起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社管 中心登记,同时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章程草案; (2)社团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4)社团管理中心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上报院团委审批,办理注册手续,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协会登记表》一试三份(一份 院团委备案,一份存社管中心,一份社团自留)。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五条 社团的经费 1、社团的经费应以自筹为主,社团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收入,单位资助及其它收入。各社团必须配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 2、所有社团会费统一上交40%到院团委,60%由社管中心财务部统一管理。 3、社团活动经费开支主要包括: (1)社团召开会员大会、表彰会、会员集结等活动经费; (2)购买书刊和资料所需费用及其它传费用; (3)邀请有关专家作讲座或指导所需经费; (4)订购必须设备所需经费; (5)奖励以及为会员服务所需经费; (6)其它公益活动所需经费。 第六条 社团终止后,应由院团委和社团领导人共同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社团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九条 社团变更负责人、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应及时到院团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改名称,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 社团终止后,应像院团委报告后,收缴社团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各社团必须依法活动。其活动违法或管理混乱,院团委可令其停止活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者,则予以 撤销。 第十二条 违法本规定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由学院参照《湖南信息科学院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列》及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
|
来自: 万里独行香(涛... > 《活动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