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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管理

 万里独行香(涛涛) 2010-10-28
   社团组织管理

     第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10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
     (二) 经管理部门的审查有社团开展活动的必要;
     (三) 社团联合发起成立时,必须有直接挂靠单位(系)并
有在政治、业务上素质较高的指导老师;
    第二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
     (三)发展规划;
     (四)切实可行的活动内容及方法:
     (五)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民主的管理程序;
     (六)会员资格和权利义务;
    第三条  登记程序
      1、社团发起人向社团管理部提交成立申请,经管理部审查
通过后即可开始组建社团的筹备工作。
      2、筹备工作完毕,社团只要发起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社管
中心登记,同时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章程草案;
    (2)社团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4)社团管理中心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上报院团委审批,办理注册手续,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协会登记表》一试三份(一份
院团委备案,一份存社管中心,一份社团自留)。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五条  社团的经费
     1、社团的经费应以自筹为主,社团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收入,单位资助及其它收入。各社团必须配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
     2、所有社团会费统一上交40%到院团委,60%由社管中心财务部统一管理。
     3、社团活动经费开支主要包括:
     (1)社团召开会员大会、表彰会、会员集结等活动经费;
     (2)购买书刊和资料所需费用及其它传费用;
     (3)邀请有关专家作讲座或指导所需经费;
     (4)订购必须设备所需经费;
     (5)奖励以及为会员服务所需经费;
     (6)其它公益活动所需经费。
     第六条  社团终止后,应由院团委和社团领导人共同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社团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九条  社团变更负责人、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应及时到院团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改名称,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  社团终止后,应像院团委报告后,收缴社团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各社团必须依法活动。其活动违法或管理混乱,院团委可令其停止活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者,则予以
撤销。
     第十二条 违法本规定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由学院参照《湖南信息科学院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列》及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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