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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

 hansa 2010-10-28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呢?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wzlawyer 发表于 2010-09-06 17:06分类:能源矿业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5 | 评论: 0
关于无证采矿的法律分析
2010-9-6 星期一(Monday) 晴
  在实践中,很多矿业公司经常咨询究竟何种行为会定性为非法采矿或者无证采矿,如果被认定之后,会有什么法律责任?结合执业经验,笔者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无证采矿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只有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形,并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才构成非法采矿罪。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其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
wzlawyer 发表于 2010-09-06 17:05分类:能源矿业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7 | 评论: 0
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0-9-6 星期一(Monday) 晴
  一、为什么要建设绿色矿山?
  
  (一)概念—什么是绿色矿山?
  
  我记得有个真实的笑话,说是某地山坡比较多,但都是光秃秃的,后来相应号召搞绿化,发现买草皮太贵,种树见效太慢,为了迎接上级领导的检查,便花钱买绿色的油漆泼在山坡上,化装成绿油油的样子。我们大家在这里讲的肯定不是这个绿色,如果把一座矿山弄成这种绿色的话,可能成本也很高。
  其实关于绿色矿山的概念,咱们国土资源部、矿业联合会还有地方政府早在很多年前就提出来过,但是一直没有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去操作。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基本原则就是要着力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它的本质就是要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其实,绿色矿山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和谐的矿山,其中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一会儿如果有时间,我会就这几......
wzlawyer 发表于 2010-09-06 17:05分类:能源矿业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7 | 评论: 0
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项目法律解析
2010-9-6 星期一(Monday) 晴
  
  众所周知,石油天然气都是国家战略性资源,民间资本进入尚难,遑论外资。近年来,煤层气(煤矿瓦斯)的地位亦越来越重要,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发布鼓励政策。但是在对外开放方面,放开的尺度一直有限。结合笔者实际操作过几个项目,拟作拙文简要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包括海上和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包括煤矿瓦斯抽采项目)的对外合作体制。
  
  根据我国2007年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外方是不能在中国大陆独资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勘探开采等经营活动的。国外投资者要想在中国大陆从事上述业务,必须同国家指定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公司进行合作,即所谓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或海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或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体制。这个体制已经实行了多年,而且在这些年来变化不太大。 
  
  一、享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中方公司
  
  1、陆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
wzlawyer 发表于 2010-09-06 17:04分类:能源矿业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13 | 评论: 0
对一起联合探矿纠纷案例的法律评析
2010-7-7 星期三(Wednesday) 晴
  对一起联合探矿纠纷案例的法律评析
  
  
  【案情介绍】2006年8月3日,A公司同B勘探院签订了《联合探矿协议》,约定合作山东省某铁矿普查项目:由A公司负责提供勘探资金,B勘探院提供勘查许可证,勘探费用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联合探矿协议》,A公司和B勘探院应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共同将该协议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B勘探院所持有的探矿权即归双方所有,对该探矿权权益甲方享有30%,乙方享有70%,该享有比例的权利不受时间及其他任何条件限制,且每年由双方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年度探矿权工作量。此外,双方进一步约定,即便勘查项目结束后该探矿权未产生任何溢价,或无开发或转让价值,双方仍按此比例共同拥有本探矿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相应赔偿损失。
  
   
  
  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同B勘探院又签订了一份《铁矿地质勘查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由A公司委托B勘探院承担上述铁矿普查项目的具体勘查工作。......
wzlawyer 发表于 2010-07-07 17:03分类:能源矿业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10 | 评论: 0
矿产资源整合并购交易方式的法律解析(一)
2010-7-7 星期三(Wednesday) 晴
  矿产资源整合并购交易方式的法律解析(一)
  
  “并购”一词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在实践中“并购”也没有单一固定的模式。鉴于,国家相关部委最近多次提到要在全国矿产资源领域内推广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经验,从法律以及当前实践的角度对“并购”及其交易模式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对于将来各地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如前章所述,律师在完成最终的尽职调查之后,会发给客户一份尽职调查报告,就尽职调查项目的所有相关法律问题罗列出来,并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合法操作方案。不过,由于每个项目都是个案,必然存在特殊性,因此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客户将会视前期非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方式所获信息的详略以及同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股东初步谈判的结果,决定到底是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交易方案的先后顺序。
  
  以并购项目来说,如果客户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同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股东谈判,财务尽职调查等,可以衡量出不同收购交易方式之间的时间流程,收购费用,政府手续等之......
wzlawyer 发表于 2010-07-07 16:56分类:未分类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19 | 评论: 1
矿权流转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不能申请采
2010-5-26 星期三(Wednesday) 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如果是出资人的话,该出资人也必须是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此看来,我国法律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因此,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得为采矿权人。不过,我国法律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此外,我国并未对合伙企业能否申请采矿权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合伙企业显然也是企业法人,因此在符合相应的资质及条件后,同样可以作为采矿权申请人。
  
  (作者简介:丘训利,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版权所有: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联系电话:010-586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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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lawyer 发表于 2010-05-26 13:37分类:未分类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16 | 评论: 0
矿权流转:什么是采矿权价款?如何缴纳?能不能分期付
2010-5-26 星期三(Wednesday) 晴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法人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此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作者简介:丘训利,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版权所有: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联系电话:010-586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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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lawyer 发表于 2010-05-26 13:37分类:未分类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13 | 评论: 0
闻泽律师事务所加入中国矿业联合会
2010-5-25 星期二(Tuesday) 晴
   5月21日,经中国矿业联合的审核,批准了我所的申请,核准我所为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
  
   中国矿业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覆盖矿业全行业的社团法人组织。主要由国内外有关矿业公司(含油田)、地勘企业、全国性矿业同业协会、省级矿业协会(联合会)以及与矿业相关的科研院所(校)和矿业城市自愿组成。其宗旨是遵循矿业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为矿业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矿业发展服务。主要功能是在矿业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今后,我所会利用会员单位的优势,在矿业大平台上展示我所的实力,增强我所的知名度,推广我所的法律服务产品,积极扩大我所的业务范围,并积极按照联合会的相关章程,为更多的企业和部门提供相关服务。
  事务所联系方式:邮箱:wenze@wenzelawyer.com 联系电话:010-586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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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lawyer 发表于 2010-05-25 14:12分类:未分类 | 送小红花 推荐指数:0 | 浏览:9 | 评论: 0
矿权流转:什么是采矿权使用费?如果不缴纳,有什么法
2010-5-18 星期二(Tuesday) 晴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作者简介:丘训利,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版权所有: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联系电话:010-586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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