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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广告牌划伤幼童法院判院方担责六成

 龙眠渝漂族 2010-11-03
奶奶生病,一岁儿童乐乐(化名)跟妈妈去医院探望,结果在里面玩耍时被医院大厅的广告牌划伤手指。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法院近日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医院对伤者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医院里的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

  乐乐受伤发生在2009年10月27日下午。事发后,乐乐被紧急送往另外一家医院治疗。这次受伤,让乐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9天,花掉医疗费5000多元。出院不久,乐乐的父母为赔偿问题,将医院告至万州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近7000元。

  庭审中,乐乐的父母认为,医院设立的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且现场无任何警示标志,也无人进行提醒或阻止,故应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医院却辩称,广告牌没有放在医院人行道上,也没有挡住行人走路,导致这起伤害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大人没看管好小孩。

  万州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医院将存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放置大厅,且无任何警示标志,致使乐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令医院承担60%的责任,经核实:乐乐的损失共计6547.32元,因此医院应赔偿乐乐3928.39元。

  一审宣判后,乐乐的父母不服,仍坚持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市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没看管好孩子家长也担责

  本案的审理法官认为,除了判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外,法院还判决乐乐的父母要自行承担40%的责任。理由是,本案中,乐乐年幼,其法定监护人应对乐乐进行看护,却放任乐乐在医疗场所玩耍,由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于致乐乐受伤也有过错,因此应承担未尽安全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带尚未成年的小孩到医院、商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玩耍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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