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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

 昵称4403424 2010-11-06
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

法学研究 2010-08-06 05:56:50 阅读13 评论0   字号: 订阅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含义是:

   

     其责任主体有二:

    (a)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b)公共道路管理部门的侵权责任。

   

     归责方式采用二元归责:

    (a)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b)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③侵权行为形态:

    (a)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

    既可以是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例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例如,运油车将石油泄露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热力并向道路散发出大量蒸汽

    (b)公共道路管理、维护部门的侵权行为形态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例如,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未尽检查义务,允许未封闭或者未合理捆扎的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后遗撒造成损害;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发生大规模遗撒油料之后没有及时封闭道路,导致损害;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路面出现大石块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清理造成损害。

 

    ④责任分担:在损害发生后,两种责任主体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考虑到公共道路管理部门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首先由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责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无力赔偿的部分,由推定具有过错的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补充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责,不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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