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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未必能成为“小三”终结者

 xiongmao007 2010-11-08
今天上网看到新闻,“法学专家称"小三"将或被追究侵犯配偶权”。从中,我们或许可以解读出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家计划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从侧面证明“小三”已经从个别家庭的个体行为发展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并且已经造成了一定较大程度的社会影响;第二,国家开始重视“小三”问题,并加大对“小三”的打击和处理力度,说明道德规范和社会引导已经无法终结这一现象。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手段作为国家强制实施,公民必须遵守的共同规范,作为可有力打击和整饬社会问题的“重型武器”,是否真正能够解决“小三”问题值得思考。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几个问题,法律手段未必能成为“小三”终结者。

首先,判定问题。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都需要明确对处理对象的触犯法律情形的规范。有的是从行为性质判定,如《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有的以行为结果判定,如《刑法》中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是等等。但是在应该如何判定“小三”呢?

如果根据行为性质判定,那么可能表述为“第三者”插足已婚家庭,干扰或破坏婚姻关系。怎样算是插足,怎样算是干扰和破坏。该以时间论,例如“第三者”与已婚男女保持亲密关系多少个月、多少天?或以程度论,例如“第三者”与已婚男女私下约会、拥抱接吻还是发生性关系?或以结果论,“第三者”与已婚男女生育儿女?笔者感觉这些判定似乎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或不全面。

再有,《刑法》中早已设立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那么如果是已经出现较长时间,同已婚男那女持续长时间“事实婚姻”的“小三”,又该与重婚罪如何区分,又该如何判定?

其次,操作问题。中国人向来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更有“打碎牙往肚里咽”的“美德”。设立了惩治“小三”的相关法律依据和程序,保证有效实施还是存在几个难点。

第一,受害者的维权意识。“小三”问题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在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女性同胞似乎历来缺乏维自己争取利益的意识。家庭暴力现象已经通过一些法律手段进行了规范和打击,但是事实上又有多少受害者愿意去揭发自己的丈夫。女性是重家庭的,她们考虑的多是如何保护家庭而非因为自己的委屈破坏家庭。当事人不报案,案件无从查起,法律应用难度增大。

第二,民间舆论的巨大压力。喜欢说长道短是国人的通病和顽疾,一旦谁家除了什么事,不管你是受了多大伤害,与周围的价值观相左,人们往往就会用异样的眼光去看待。强奸罪有多严重,处罚力度有多大众所周知,但仍旧有很多收到侵害的女性为了“面子”和“生活”不想不愿报案,原因大多也就是因为然别人知道了这种事,会没脸见人。涉及到“小三”的问题是不是也会如此呢。

第三,处罚的杀伤性。根据新闻中叙述,针对“小三”的法律实施,惩处手段还是以罚款为主。究竟这样的惩处方式有没有强大的约束力。我们都知道,想要获得更大的约束力,在处罚上就该有相应的力度。而问题在于现今社会,能有实力发展的“小三”的人非富则贵。官员的“小三”问题,无论是否有相关法律出台,似乎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内部消化”。而有钱人就根本不在乎罚款,这种情况于计划生育的罚款,我有钱不怕罚,你罚你的,我包我的,罚款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对“小三”问题的当事人形成杀伤。

最后,根源问题。法律无疑是规范人们行为,扭转社会风气的重要武器,但是似乎并不能解决“小三”问题的根本问题,关于“小三”问题的根源笔者浅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丈夫的角度,这是价值观的转变。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会积累财富,并掌握了相当的财富。同时,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生活思想、新的生活方式已悄然进入人们的身边,生活中的诱惑不断增加。这些掌握了财富的人,因为身价发生了变化,价值观随之变化,觉得身份也在变化,因而觉得生活方式也应该有所变化,不再满足于原来“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转头开始追求起了新的刺激和更高的“精神追求”。这样的人数不断增加,就会形成一个群体,继而在相似或相同阶层的人中间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现象。

从妻子的角度,这是自身职能的变化。妻子作为一个家庭的内部主管,在中国千百年“相夫教子”的思想指导下,普遍寻求的都是稳定、温馨的生活,照顾好丈夫孩子的生活,成为最重要原则。而当丈夫们血战沙场,所需要的不再完全是洗衣做饭的老婆,而更多是在事业上能给予帮助的伙伴时,妻子们往往没有意识到这种变化,或者根本就力不从心。所以,在丈夫们认为生活质量远远重要于感情浓度的时候,妻子们就自然的成为了“落伍”的代表。

从“小三的角度,这是社会压力的产物。在男人眼中,女人的美貌一直是比善良、勤劳、智慧等等更加重要的“品质”,从来都是比任何因素都能决定一个男人对女人判断的总要标准。不知不觉间,美貌成为了女人谋生的手段和依仗。尤其是现今社会发展快,生存压力大,让越来越多的女人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生活的重压。只要找对了男人,伺候好男人,就能过好生活;只要能过上好生活,其他什么都不想。即使原本有些追求的女人,在面对各种压力而无从下手的时候,也慢慢开始了堕落。

因而,“小三”问题的真正根源在人们心中,在人们的思想里,真正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当然重要,不过更好的方法应该是法律规范来“外用”以治标,思想引导的“内服”以治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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