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分析:处罚听证与许可听证

 昵称J0JDY 2010-11-13
案例分析:处罚听证与许可听证
更新时间:2007-6-18   来源: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某彩印厂来电咨询,在与当地另一家印刷公司在建筑安装普通发票印制的申请认定中,未获认定,同时税务机关依法告知其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被告知事后第4日,该彩印厂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听证,却被税务机关告知其申请时限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3日时限为由,不予组织听证。

  税务部门的做法存在理解与认识上的错误。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目前,在税收行政领域,听证程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税收行政处罚,二是税收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而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具体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等七项内容,行政许可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税务行政许可主要涉及两类性质不同的听证一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二是依申请进行听证如本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依申请的听证时限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就本案而言,首先应予以指出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就本案而言,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为属于税务行政许可而不属于行政处罚。就听证时限而言,行政处罚是3日,而行政许可是5日,因而税务机关不予就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听证是不对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须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必须举行听证。由此可见,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时限及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时限要较行政处罚听证相关时限上宽泛得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