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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治收益应该用之于农

 晓苦 2010-11-13

  涉及迁村并居的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目前在不少地方已经如火如荼般展开,从理论上讲,将过于分散的村落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集中,形成具有一定规模、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的中心集镇或行政村,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但是,这种集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当地实际。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强行将农民集中到一个地方居住和生活,效果将会适得其反。

  为什么一些地方如此热衷于迁村并居?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强制迁村并居、把农民集中到一起居住和生活,很容易产生视觉上的美感,形成新农村建设上的政绩;另一方面,一旦将村庄合并、将农民合并居住,就可以用腾出来的宅基地换建设用地指标,对急需大量建设用地的地方政府来说,无疑非常有诱惑力,而后者更是开展迁村并居最主要的动力。

  过去开展土地整理的对象是荒地或既有农田,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优化了地块结构,在此基础上重新进行权属调整和土地分配,总体上是一种对增量的分配。只要严格实施阳光操作,一切按照公开方式进行,权属调整难度不会太大。对农民来说,开展土地整理不仅不会减少其既有的土地权利,反而会提高耕地的质量和数量。只要解决好公平问题,就不存在深层的矛盾,全体村民都可以受益。相比之下,涉及迁村并居的村庄整治涉及的农民土地权益调整,要比土地整理复杂得多。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往往采取让农民集中居住的办法,甚至盖楼安置,从而缩减了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在一些城乡建设用地增建挂钩案例中,地方政府仅用50%甚至30%的土地来建设村民新宅,其他土地通过复垦,将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其结果,农民的人均用地面积明显减少。尽管农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对农民的生产、生活也会带来很多不便。村民是否能接受这种改变,决非靠阳光操作、公平分配就能解决。

  村庄整治牵涉到众多农民切身利益的调整。而这种利益调整,比以往土地开发整理中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拥有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同样,农民的房屋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如果不顾这些法律规定草率行事,势必会引起一定的混乱,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很难解决。土地整治的收益,应该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土地资源是农民的,土地增值的收益也应该回到农民身上。( 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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