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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门窗幕墙网

 昵称4493714 2010-11-17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目代理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
    (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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