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首先具备能够承接招标项目并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工作经验与业绩等。 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一) 一般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想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二) 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 (一)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6个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同时,《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A. 货物招标采购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一般资格要求,如: (1) 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盖红章的复印件; (2) 开户许可证;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 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资质要求,如: (1) 生产厂家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不在许可范围内不要求); (2) 生产厂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其它相应的有效的认证证书; (3) 相关检验检测及其它资料; (4) 防爆设备需提供生产厂家产品防爆合格证; (5) 特种设备需提供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6) 计量器具需提供生产厂家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7) 生产厂家对代理商的授权书; (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财务要求,如:提供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 4. 信誉要求,如: (1) 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情形; (2) 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4) 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以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时间以开标前两个月为准)。 5. 投标设备业绩要求,如:近五年同行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证明(附相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6. 其他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其招标项目特点设定一些其他的合理要求。 B.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对于建设工程投标而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其实质就是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 1.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这种能力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2.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布),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 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项目的规模、特点,设定合理的,与其建设工程相匹配的投标人的资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二、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 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产品(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资格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三)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五)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如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因此,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依法执行,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顺利进行,最终招到合格的中标人。 郭玲香 国浩太原办公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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