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选择,在很多案件中是第一个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派谁打头阵,关系到整个诉讼的胜败。有的原告出面起诉,就绝对败诉,有的原告出面起诉,就会胜诉。选择不同的人做原告,就是选择不同的案件结果。
北京电视台2010年10月18日《大家说法》播放的一个节目《家和万事兴》中,哥哥和弟弟在1998年1月29日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哥哥将五间房屋作价4000元出售给弟弟。 2009年拆迁,哥哥直接向弟弟要求归还房屋,双方不欢而散。随后,哥哥将弟弟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归还房屋,理由是当时喝酒喝醉了,不知道签署了买房协议书。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协议书上哥哥的签字为其本人签字。随后,哥哥撤诉。 此后,嫂子做原告将哥哥和弟弟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理由为两个:一是,嫂子对房屋买卖事宜不知情,哥哥和弟弟私下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二是,二被告签署协议时无资格交易宅基地的房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5月19日《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2条第2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弟弟已经转为居民,无资格购买宅基地房屋。 弟弟对此答辩:签署协议书的时间为1998年,国务院的通知是1999年发布的。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嫂子的起诉。法院对此解释说:“农村卖房是大事,嫂子作为原告说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另外,大的原则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已经交付的,都是有效的。总体考虑是维护社会稳定,不能够参照城市房屋的买卖的规定,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专业的律师面对夫妻一方单独处分房产的案件,多半建议以夫妻一方不知情为诉讼理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只要夫妻一方未在合同上签字,则实际上对方很难提交该方知情同意的书面证据。在对方难以举证或者举证不足的情况下,让对方证据不足而败诉。但很多律师未意识到此招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在特定的案件中,原告一方在未签字之外还需要对自己不知情提交证据予以印证证实;二是,在类似案件中,被告一方提交原告知情的证据后,原告有反证推翻的责任。这两点是我们常忽略的。所以,本案中以不知情为由,败诉是必然的。 本案之所以采取驳回原告起诉作为手段,是因为法院可以站在仅仅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进行审理,对于原告未提出的理由不进行审理。 以逸待劳为36计的第4计,其计文为: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译:控制敌方力量发展的命脉来扼杀他,而不采取进攻的形势,这就是“损刚益柔”原理的演用。 以逸待劳,后指作战时不首先出击,养精蓄锐,以对付从远道来的疲劳的敌人。 假如本案原告提出,哥哥已有一处宅基地,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则本案争议的协议书必然无效。 不过,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很关键的事实,房屋后来被弟弟家花10多万翻新,实际上原有房屋已不可能归还,这也是驳回诉讼请求的一个理由。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行为,以及法院处理原告的诉讼行为,都是仅仅针对原告的理由进行,并未节外生枝。 另外,还有一个案件,这个案件中有三个重要事实: 2010年6月1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侄子杨某某要求确认《中国印刷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在杨某某起诉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前,其父亲与母亲也起诉合同无效,同样被人民法院驳回。其实,这道理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案道理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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