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律工具之程序流程图---以撰写民事案件上诉状为例

 夏日windy 2018-06-05

杨仙林:为委托人创造价值!


按语:以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以及法律法规的熟悉为基础,专业地解决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且通过这种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献林认为,这是法律服务的价值所在,也才能使得“为委托人创造价值”从口号落地为真实的行事原则。如何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改进律师代理诉讼效率的问题?献林认为,借助其他学科的工具,本案中可以是计算机科学的程序流程图,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展示法学“体系完整之美”。


关键词: 法律 工具 程序流程图 逻辑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2017115日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购房可得利益损失80万元。


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2017226日,原告杨某(甲方、买方)与被告马某(乙方、卖方)、第三人中介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购房意向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将房屋转让给甲方,甲方于签订合同时支付乙方定金20万元。

双方在《购房意向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手写添加)以下内容:“1.甲、乙双方约定2017420日前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3.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更换第三方购买人……

当日,中介公司收取20万元,并向原告杨某开具收款收据;被告马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中介公司代杨某转交的购买购房定金20万元。 

第三人确认:在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真实买房人是案外人李某,当时李某受杭州市购房政策限制不能在杭州直接买房,但可以通过购买杭州其他区县的房屋落户后具备买房资格。原告杨某确认:因杭州市购房政策数次更改,导致最后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

一审裁判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购房意向合同》虽然由原告杨某和被告马某签订,但根据第三人当庭陈述、被告辩解、第三人工作人员短信内容、《购房意向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时杨某更换第三方购买人、原告杨某在庭审中回避20万元定金的支付方等,可以印证在签订案涉《购房意向合同》时,案涉房屋的真实买房人应为案外人李某。此后李某因杭州市购房政策限制而失去购房资格时,原告杨某若要成为真实买房人,需与被告马某协商一致或另行签订《购房意向合同》。现原告杨某无法举证证明其曾与被告马某就案涉房屋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马某亦未予认可,故案涉《购房意向合同》因政策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均同意解除《购房意向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马某已收取的定金20万元应予返还,被告马某亦同意返还,故对原告杨某主张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主张被告马某赔偿购房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

二、被告马某返还原告杨某购房定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核心争议点

1、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是马某与杨某,还是马某与李某?

2、杨某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权,并且正确行使解除权?

3、杨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4、杨某是否有权要求马某赔偿购房可得利益损失?

献林观点

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论证理由之间不能匹配,出现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书载明:“案涉《购房意向合同》虽然由原告杨某和被告马某签订……案涉房屋的真实买房人应为案外人李某。”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由李某代替杨某成为《购房意向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李某与马某成立合同关系。

接着,“原告杨某若要成为真实买房人,需与被告马某协商一致或另行签订《购房意向合同》,现原告杨某无法举证证明其曾与被告马某就案涉房屋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马某亦未予认可。”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因杨某与马某未协商一致或另行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在杨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最后,一审人民法院以杨某与马某均同意解除《购房意向合同》,支持杨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请。

 

且看献林论证的程序流程图,并揭示人民法院论证之错误:


献林认为,既然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在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马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涉案合同是否解除,不应该由与马某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杨某来决定,而应该由李某依法决定。不是合同当事人,当然没有合同解除权,也不应该行使合同解除权。一审人民法院居然在确认了杨某与马某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杨某与马某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献林错愕一。

在定金20万元的返还问题上,亦是如此。既然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在庭审中回避20万元定金的支付方等,可以印证在签订案涉《购房意向合同》时,案涉房屋的真实买房人应为案外人李某”,依据杨某回避支付定金20万元的当事人,结合其他案件事实,判定“李某是真实买房人”,否定了“杨某是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献林认为,人民法院更妥当的方式,是查清定金支付的当事人,在查清后,在确定定金应当返还给谁。而不是,一方面,已经确认了杨某不是真实买房人,无法确定杨某是否是定金支付人;另一方面,又判令将定金返还给杨某。献林错愕之二。

一审并非献林律师团队律师承办,对于原告一审时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购房可得利益损失,献林认为,不妥。鉴于本案属于预约合同,如果对方不履行而发生违约责任,此种责任在合同法理论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法律确立该责任保护的是交易机会以及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做的准备、协商合同投入的车马费等前合同利益;这区别于正式合同签订后,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的第三项诉请没有适用余地。献林在担任法官时,遇到此种情形,会选择释明,令当事人选择恰当的法律责任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变更的,则驳回其诉请,但是,保留其另行主张的权利。作为二审代理律师,献林及其团队成员变更了该项诉请。

综上,根据一审人民法院的论证,杨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做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定杨某、李某存在特殊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李某参加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未能做出上述处理,论证理由与裁判结论不相匹配,出现了错误,而这一切则根源于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二审裁判结果

被上诉人马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上诉人杨某40万元。

案例评析

献林认为,为委托人创造价值!这句话看上去像是营销口号,献林却奉之为圭臬。

一、在为委托人创造价值的同时,献林实现了自己的价值。

献林在公众号“献林说法”曾撰文《如何做被告代理人----兼及从法官到律师的角色转换》:“曾经有人说过:‘决定案件胜败,是案件事实,又不是律师的能力。’献林对于前一个判断是赞同的,律师再强的能力也改变不了案件事实对于案件结果的决定性作用。献林不赞同的是后一个判断,献林认为律师能力对于案件胜败,至关重要。虽然法律条文都是公布,但是如何理解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内在关联,在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之间建构联系,这种认知不是从法律条文字义就能获得的,而这种能力需要学校法学教育,需要对于社会生活的深刻体验,更需要多年诉讼实战经验。

献林能够有幸将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转化为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力量,与此同时,献林也可“多收个三斗、五斗”,不亦宜乎?

 

二、献林在为委托人创造价值的同时,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实现市场交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国家、社会输出了正能量。

对于本案而言,“真实买房人”、“购房可得利益损失”,必须置于合同法的体系化框架内,考察与案件事实的匹配。诸君就会发现,一审人民法院自创的“真实买房人”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大体上为合同法合同主体、合同成立或者无效等概念所覆盖。一审人民法院想通过引入新的概念,来绕开合同主体、合同成立等概念体系化的束缚,突破合同相对性;借助案外人李某因政策限制而失去购房资格,造成合同受到国家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回避被告违约因此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法律体系化的力量在此时却开始施展威力,令人民法院在合同解除以及定金返还上,无法做到逻辑上的自洽。

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不赘述。

 

三、从撰写民事案件上诉状技巧来看,献林认为,这起案件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运用程序流程图的机会,展示法律工具运用的效果。

献林在公众号“献林说法”《施工单位、签约行为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指出:“借重形式逻辑的论证能力形式逻辑中有四大定律:同一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矛盾律。因此,在撰写民事再审申请书时,如果能够运用形式逻辑的四大定律,借助其无与伦比的论证能力,特别是找出原审裁判中事实认定与论证之间的不匹配之处,将给原审裁判以致命的打击,对于推动再审程序的启动,将大有作用。”

在具体运用时,献林认为,可以借助于其他学科的工具,比如,计算机科学的编程运用到的程序流程图,结合逻辑学的学说,奉行“拿来主义”,帮助我们解决法律问题,保证思维的高屋建瓴,对案件事实可以“一网打尽”而不遗漏细节。工具好,往往能事半功倍。

2018/6/5

       

致   谢

      本文系真实案例改写,本所经办律师李世程以及委托人等多有贡献。本文写作时,张义良律师分享了盛开的昙花,并慨然允许献林在公众号上与诸君共赏,诸君有福。在此一并致谢。

       当然,文责在作者。

                                                                            

   

作者:杨仙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