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赢在手中第七章:保护被告

 昵称4675050 2010-11-18
对于不同的被告,要采取不同的态度。基于诉讼的需要,有时我们需要将一些与我们并不打交道的人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但是这些被告却不是我们真正想起诉的人。
    有时,我们在诉讼的过程中,我们随着案件审理的进程和法官发生了各种各样的摩擦,此刻我们和法官脸红脖子粗起来,被告却在一边看热闹。
    此刻,我们都进入“民与官斗”的误区了。正确的诉讼态度是:民不与官斗,民与民互斗。
    原告被告到法院之后,原告与被告均与对方互斗,而非都和法官格斗。窦娥冤,窦娥是冤,但是窦娥的伸冤却面对官官相护的障碍。俗话说,民不与官斗。原告本来是与被告打官司,打着打着被告不见了,只看见官府了,这就是窦娥案悲剧的根源之一。
    冤有头,债有主,和谁有矛盾,就找谁去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名义上起诉的被告,并非我们真正的仇家。被告更有可能是代人受过,此刻被告更需要的是帮助,而非指责。
    特别是很多民事纠纷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出现后,道理更是如此,要放过行政机关,而揪住民事纠纷的对手。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够孤立的站在自身的角度对待和看待他人的行为和证据,应当设身处地的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要把握过错的真正责任主体,不然他人就会狐假虎威。

    2009年12月,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6月为第三人黄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法院最后确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然而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房屋权属相悖。尽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时并不知悉该判决书的存在,被告本身并无过错,但是被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仍因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讲解
    人民法院判决书在程序以及法律适用上肯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的行政登记行为,但依据第三人的行为判决登记行为证据不足,这一过错不属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的过错,实际是第三人的行为过错,由此基于第三人的错误而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代理过程中出现了两个策略。
    第一,原告策略为:民与官斗
    原告徐某在委托律师之前,已经起诉,其诉讼思路为:民与官斗。
    徐某的思路是认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过错,将属于自己的房屋错误登记给他人,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代理律师策略为:民与民斗。
    我的思路为:民与民斗,不与官斗,让官保持中立。
    代理律师认真研究发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面对第三人的申请行为,其作出登记决定是程序合法,主观上并无过错。
    研究徐某提交的三份判决书后认为,过错在于黄某隐瞒事实,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登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无主观过错,建议将取证重点围绕黄某的过错进行。
  
    两个策略的代理效果对比
    徐某在开庭过程中,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登记的事实也提出质疑,由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驳称:徐某未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三份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未申请协助执行,被告无义务审查是否存在三份判决书,局势由此对徐某不利。
    在关键时刻,我及时发表观点认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身无主观过错,但是因为黄某的申报不实行为构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登记的实际后果与生效判决书抵触,应当予以撤销。
    多个朋友总比多个敌人好。多个朋友多条路。能不得罪人,就尽量不要得罪人。能够为他人开脱,就尽量帮他人开脱。
    在本案中,徐某的代理思路会让案件败诉,代理律师及时做一些准备工作将案件的争议焦点重新理顺后恢复其本来面目。在本案中,客观看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为,能够避免其为第三人辩护,让其保持中立的地位,这样就将案件转化为徐某和黄某的民事纠纷。只要人们法院认为民事纠纷上黄某败诉,自然就会支持徐某。
    此刻我们正确的做法是:民与民斗,民不与官斗。
    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于是原告与被告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有些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和法院以及法官的关系非常紧张,甚至到了后来,对自己案件的胜败都不在乎了,和法院和法官干上了。
    民不与官斗,这句话是有其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的。本来就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何必要和官员互斗?
    当然,民不与官斗,在古代也有其负面的文化,怕打官司,怕打行政官司,怕民告官,这都是不对的。
    在西方,实际和中国相反,是官不与民斗。西方程序公正的实质当国家有错时,国家便放弃职责。警察出错等于无罪豁免。
    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正确的做法是:牢牢锁定诉讼的焦点是民斗,不是与官斗,但是当法院有违法行为时,要敢于与官斗,但是斗的同时不要忘记,重心还是与民斗,即原告与被告互斗。
    36计的第16计是“欲擒姑纵”。
    计文为:逼则反兵,走则减势。紧随勿迫,累其气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
    译:穷寇勿追,逼得敌人无路可走,就会遭到反扑;让他逃走,就会消磨斗志,要紧紧地跟踪敌人,但不要逼迫他,借以消耗他的体力,瓦解他的士气,等他的兵力分散了,再行再以捕捉。这样用兵可以自己的伤亡。
    欲擒姑纵,原是说要捉住他就故意先放开他,后比喻为了进一步的控制,先故意放松一步。
    36计,要会正用,也要会反用,不可纸上谈兵。
    欲擒姑纵,实际上按照计文来说,实际表达的是穷寇勿追的意思。
    对于诉讼来说,诉讼策略,比较重要。诉讼策略可以是欲擒姑纵,有时也可以是欲纵姑擒。
    擒获,宣扬的只是武力和暴力,并不见得对手会心服口服。纵容,则能够顾全他人面子,让大家彼此都有台阶下。
    诸葛亮七擒孟获的故事,大家都比较熟悉。在36计中,这个故事被用作“欲擒姑纵”的典例,实际是不对的,该故事实际应当表达的是“欲纵姑擒”。
    孟获之所以多次被擒获后,不是心服口服,相反更加变本加厉的死拼,原因就在于孟获投降诸葛亮之后,南方各部可能会看扁孟获,孟获无法继续统治南方各部。诸葛亮目的也并非擒获孟获,实际是收服南方领土。擒获和纵容之间,真正受到震撼的还是其他各部,让各部认为孟获归降是天经地义,是南方各部不但效忠于孟获,也愿意效忠于诸葛亮。
    对于诉讼而言,我们在得到某个证据或者事实,假如妨碍我们继续驾驭局势,不如放人一马。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