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第一,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大,且所涉及的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第三人的,或者第三人是主要的过错方,并应直接向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原告和被告的权益时。第二,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无法查清时。第三、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或被告的责任就难以查清或无法查清,尤其是案件中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混合过错或交叉过错的情形时。而不应当追加第三人的情形包括:第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得追加时。第二、原告和被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清楚,当事人的责任已经确定的。第三,第三人参加的诉若加入本诉,易使案情变得疑难复杂的。(魏萨日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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