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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有说道

 行者爱家 2010-11-29

欠债还钱,有说道

“欠债还钱”、“人不死账不烂”,这两句俗语在善良的普通老百姓心里几乎被当作真理。可是欠债真的就一定能还钱吗?日前笔者接到一位王先生的咨询,他手中拿着欠款人“白纸黑字”的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却遭遇败诉的后果。王某甚是不服气,要求律师给个说法。

原来王某的这笔2万元的债是其朋友五年前欠下的,当时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019月末前还清。可是王某这些年一直在外做生意,没顾上要钱的事,心想反正有欠条,人不死账不烂,等什么时候有时间再要。如今王某有时间了,拿着欠条找到当年欠钱的朋友,朋友可能也是因为这几年生意失败,境遇也不好,并没有还钱的意思,让王某去法院起诉,说是法院判了他就还。王某信心十足,以为这笔欠款肯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没成想得到的却是法院一纸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当下傻了眼,怎么想怎么觉得委屈。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7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王某的债权不属于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情形,其应当自2001930日欠款人没有还款的第二天2001101日计算到2003101日,在这两年属于王某这笔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王某现在起诉超过了这个时效期间,又举不出其他致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其在法律上便失去了通过诉讼途径索要这笔债的胜诉权,败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笔者在此再次提醒王某,也提醒正有欠条在手的老百姓,欠款一定要在约定期限索要,超过约定期限仍有诉权,但是法律保护胜诉权的时效只有两年,延期还款或者有其他情形一定要有欠款人的书面说明和签字。这样才能使合法的债权得到保护,欠条才不会变成“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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