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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老兔和小兔 2010-11-30

【正文】  

钟税官:

    新《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请问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职工又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向职工逐一追缴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责令扣缴义务人协助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刘建华

刘建华同志:

    与原征管法的规定相比,新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明确了法律责任。原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只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这一规定,一是将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限定在由其承担本应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不相吻合;二是人为地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转嫁给扣缴义务人负担,而对纳税人是否应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没有明确规定,责任和义务不清。因此,新征管法第69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负的责任分别予以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同时可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负有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责任,如果追缴工作有困难的,可与扣缴义务人协商请其予以协助或签订委托代征合同委托其代征,但绝不可强制命令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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