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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兔和小兔 2010-11-30

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文】  

钟税官:

    我是山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发起人,现有一问题咨询。

    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3号)的规定,原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被省财政厅批准撤销。因事务所人员较多,其主管部门某市财政局无力安置该部分职工,遂根据财政字[1999]37号文件规定的“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给予事务所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用(按工龄,3000/年),并解除劳动关系,由其自谋职业。请问,该安置费用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清娇

许清娇同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01101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就来信反映情况而言,该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后,一次性向职工支付安置费,应按上述《通知》规定处理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即职工个人实际取得的安置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额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金额除以个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比如,某职工工龄15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13年,一次性取得安置费45000元(3000/年×15年),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0元,那么该职工免征个人所得税部分的收入为30000元,超出部分15000元除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12,得出商数1250元作为该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费用800元后乘以5%的税率得到月纳税额22.5元,再乘12得到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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