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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每日一税】《个人所得税:破产企业支付员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1019   每日一税】

破产企业支付员工的一次性

安置费收入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65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特例,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现与大家分享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贵阳吉祥公司于2018年10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依法破产,职工王长江在2018年10月取得公司一次性安置费收入91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王长江取得吉祥公司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如果企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的,则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王长江从依法破产企业贵阳吉祥公司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912,000.00元,应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员工从非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思考:本文案例中王长江取得912,000.00元免税收入,在进行年取得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时是否应进行纳税申报?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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