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5-13

答复时间

2019-05-14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若分期支付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论单位一次性向个人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均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适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张三在2018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一次性补偿金30万元,并在2018年5月支付20万元、2019年1月支付剩余10万元,则应于2018年6月按总补偿金额30万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的规定,在当地上年(第一次支付的年度之上年,案例中即2017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2018年未按总补偿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则应进行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