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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中鸟6933 2018-01-11

本文字数:1400字

建议阅读时间:4分钟

随法



作者:于倩雯

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能会收到一笔经济补偿金,且金额一般高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在发放或者领取补偿金时,也许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该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一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以下简称《国税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以下简称《财税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考虑到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法律上对于该笔费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再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但现在又会面临以下问题: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由此给予员工的赔偿金需要交个税吗?


对于上述延伸问题,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接受网友在线提问时曾就上述问题之一进行了回答,其介绍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同时,根据裁判文书网上有关案例显示,法院一般认为《国税通知》及《财税通知》的规定系针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对于员工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应适用上述两规定,而应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而需给予员工的赔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一概念晚于上述两个通知规定提出,法律上暂无明确规定,且也暂未找到有关政策或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未找到相关案例,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尚无一个确定的答案。若从文义解释出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国税通知》及《财税通知》规定的“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属于不同性质,即“赔偿金”不应适用上述两个免税的规定,而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有人认为“赔偿金”的取得是基于个人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劳动关系,而且具有一次性收入的性质,关于赔偿金的个税缴纳也可参照适用以上的规定。


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0402/t20040223_288687.html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0402/t20040223_288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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