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后,还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吗? 发布日期:
问题内容: 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后,还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吗? 我所在的农村信用社于2007年4月27日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规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期间,我社享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请问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后,我行还能否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财务会计部 廖继松 二○○七年七月五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规定:财税[2004]35号、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同时,财税[2006]46号还明确规定: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的,仍应按照财税[2006]46号、财税[2004]35号、财税[2004]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管事宜,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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