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请问我单位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7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请问我单位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21号作废了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依然有效,贵单位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需并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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