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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简易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交易的税费问题

 老兔和小兔 2010-11-30

108 简易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交易的税费问题

发布日期: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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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医药企业,经审查符合按简易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票的规定,我们按简易征收率6%开具增值税票。但是在与其他企业交易过程中,税票使用出现了问题,合作企业的财务人员告诉我:我们开的是6%税票而他们是一般纳税人,他们按17%缴税,如果他们接受我们的6%税票就会出现税赋过重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价值10万人民币,再以11万销售给丙方,甲方(简易征收纳税人)销售产品10万给乙方(一般纳税人)同时开具6%增值税票10万,乙方(一般纳税人)以11万的价格把从甲方处购得的产品销售给丙方同时开具17%税率增值税票11万,乙方应上缴的税款是:(11-10万)*17%=1700元,还是11*17%-10*6%=12700元?

  急盼回复 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乙方(一般纳税人)购买甲方产品价值10万并取得经认证的6%增值税专用票,再以11万销售给丙方,乙方应缴纳增值税 11*17%-10*6%=1270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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