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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烧饼包油条 2010-11-30
索 引 号: 所属类别: 【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机构: 发文日期: 1988-10-24
名     称: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各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部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部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这实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和部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月时间,望各地税务部门抓紧工作,把超收指标作为必成数去完成,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以税还贷,严格审查出口退税,认真做好新税开征工作,大力压缩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为国粗财政收支平衡做出贡献。    
    附件:1、一九八八年九月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情况表
          2、一九八八年九月重点城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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