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是否应该缴纳教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水力发电国有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距县城几十公里外。我单位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并根据缴纳税额按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税额3%缴纳。请问合理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050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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