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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联可否用复印件记账

 快乐小屋吧 2010-12-02
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第28条: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话,去对方单位取得记帐联复印件,并加概对方单位公章。
丢失自己的记帐联的,那就把留底复印入帐,并做说明(记得盖个章哦)
发票联丢了不能再开负数票了,用记帐联的复印件盖上你单位的财务章可以入帐

1、发票联丢了不能开负数票;
2、记账联复印件必须加盖开票方公章,购货单位凭此原件入账。最好是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记账联原件必须是在开票方的手中,不能将原件给购货方。今后税务查票时都会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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