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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劳务中介公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老兔和小兔 2010-12-03

309 劳务中介公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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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劳务中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并按月以发放工资的形式支付费用,请问:支付给员工的费用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果劳务中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按月以发放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依上述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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